(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查资料: 1.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文件及内容;2.5.5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业卫生职责,加强对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20 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1.未建立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终止评审;2.缺少一个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的安全、职业卫生职责,或安全、职业卫生责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3.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实考核情况。 任制内容与部门或岗位安全职责不符合询问: 的,一项扣2分;3.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安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清楚自己的职责,询问人数不少于3人。 全职责,扣10分;4.有关人员不了解本部门及各自的安全、职业卫生职责,每人次扣2分;5.未落实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考核,扣5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查资料: 1.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目标和工作计划;2.各级组织的目标责任书;3.目标责任书的5.6企业应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目标,并将企业年度安全、职业卫生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10 考核与奖惩记1.未制定年度安全职业卫生目标指标、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2.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行下列职责: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1.未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3.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1.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无资金投入计划、无项目扣5分;2.未建立安全和职业卫生资金使用台账扣5分;台帐内容与规定要求不符,一项扣2分;3.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不符,一项扣2分;4.现场核查项目的执行情况,一项未完成扣2分,一项无效果扣2分。 2.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查资料: 5.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5 企业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凭证。 1.未参加工伤保险,扣5分; 2.漏缴工伤保险每缺一人扣1分。 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查资料: 5.9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1.5条) 3 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资料。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 现场检查: 安全文化开展情况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计划扣10分;2.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录。 目标责任书扣10分。每缺一个组织的目标询问:主要负责任书,扣3分;3.目标责任书内容与本责人及各级组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符,扣3分;4.未织负责人是否落实安全、职业卫生目标考核奖惩,扣3了解各自安全分;5.有关人员不了解本组织的安全、职生产、职业卫业卫生目标,1人次扣1分;6.目标未完生目标,询问成,每项扣3分。 人数不少于3人。 现场检查: 抽查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抽查数量不少于2项。 查资料: 1. 财务预算和年度计划台帐;2.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台账。 5.7企业应制定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计划,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建立安全和职业卫生费用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5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是否符合;2.项目的完成及执行情况。 5.10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1.6条)
查资料: 1.制定识别和获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安全管理文件的管理制度并建立6.1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文件)应全面、有效、适用,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2.1条) 10 全面、适用、有效清单; 2.文件领导签批,实施工作计划、方案; 3.下发和组织1.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或未进行符合性评价的扣10分;2.未建立清单,文件没有签批或没有发放和学习的记录,每项扣2分;3.清单不全面、不适用和有效的,每个扣1分;4.发放和学习记录未涵盖所获取清单的内容,扣2分;5.抽取管理人员询问学习情况,不能回答者一人 2 查资料: 未开展本项工作的不得分,企业每使用一相关信息化管理的资料 项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得1分,得分总计不超过本项得分。 6制度与操作规程(40) 扣2分。 学习的记录。 询问: 现场抽问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情况不少于3人。 6.2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1)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安全生产会议工作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三同时”管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含特种设备安全、建(构)物安全、电气安全、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及应急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14)危险作业(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临时用电、带电、设备检维修等作业)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8)相关方管理制度;(19)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21)安全标准化自评制度等。 安全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审定或签发,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查资料: 6.3.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2.3条) 10 1.岗位操作规程;2.文件发放记录。 现场检查: 抽查岗位是否有有效的岗位操作规程,抽查岗位不少于5个。 1.有岗位未编制操作规程,或岗位无法提供操作规程,扣10分;2.“四新”项目未编制操作规程扣10份;3.操作规程内容一项不符合扣2分;4.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审定或签发,一项扣5分。 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20 查资料: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发放记录。 询问: 现场抽问有关人员对管理制度的了解、掌握情况不少于3人。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终止评审;2.未按规定更新或未按规定审定或签发的,扣10分;3.管理制度缺项或内容不符合实际,每项扣2分;4.未发放到岗位或岗位使用失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个岗位扣2分;5.有关人员不清楚制度相关要求,每人次扣2分;6.未制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扣20分;7.企业有重大危险源但未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扣20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台帐与档案管理 7.1企业应建立全员、新员工、转岗、复工、“四新”、特种作业、班组长以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受训人员签到册、培训内容、培训图片、考试试卷、培训效果评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1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查资料: 1、培训计划、签到册、考试试卷、培训内容、培训图片、培训效果评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的终止评审; 2、无教育培训档案的本要素不得分,缺一项资料扣5分; 3、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台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查资料: 1、设备设施台账。 7.2企业建立健全各类设备设施台账。(GB/T33000-2016,5.4.1.3). 5 现场抽查: 1、未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本要素不得分; 1、抽查不少于2、台账与实际不符的一台扣1分; 5台设备设施与台账的符合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7.3企业需建立健全含行车、叉车、锅炉及其附件、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电梯等强检设备合格证、技术资料、注册资料、定期检测或校验报告的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15 查资料: 1、强检设备或安全附件超过拥有量半数未查合格证、注定期检测的,终止评审。一台(含安全附册申请表、检件)未检测的扣10分, 2、未建立强检设测报告等资备台账扣5分。 料。 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未对特种设备定期开展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查资料: 1、查企业是否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台7.4企业应建立健全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15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本要素不得账; 分; 2、隐患治2、隐患治理是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或隐患未形成闭环。 理1处未形成闭环扣5分; 否形成闭环; 3,现场1处隐患与台账不符扣5分。 现场抽查: 1、不少于2处隐患治理与台账的符合性。 查资料: 1、伤亡事故登记台账、事故调查处理报7.5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伤亡人员登记台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登记表、事故现场图片等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5 告、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登记表、事故现场图片等资1、事故档案资料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 未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整改措施没有落实的1处扣2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种作业人员1人次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的等资料; 扣10分; 现场询问: 4、现场抽查一人次不掌握安全生产和职业1、抽查各类人卫生知识的扣2分。 员不少于10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掌握情况;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料。 现场抽查: 1、不少于1个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查资料: 1、查预案体系编制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备案回执、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预案修订记录、7.6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及演练、评估符合相关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安监总局令8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0 应急物资台账、应急队伍1、未编制应急预案体系文本的本要素不得分; 2、综合应急预案未经评审备案的扣1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应急档案其它资料缺一项扣1分; 未建立应急预案体系或未按照预案进行演练 名单等; 4、员工1人次不掌握逃生或应急处置技能现场抽查: 的扣1分; 1、抽查不少于5、应急物资与台账不符1处扣1分; 3人应急处置技能(演示)、紧急逃生技能的掌握情况。 2、查现场应急物资与台账的符合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查资料: 7.7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资料(《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安监总局90号令)。 10 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设计资料。 1、建设项目无“三同时”资料的本要素不得分,任缺一项资料扣2分; 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未建立应急预案体系或未按照预案进行演练“三同时” 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查资料: 1、查合格相关7.8建立合格相关方台账(《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GB/T33000-2016,5.4.2.4条) 5 方清单, 1、未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台账的本要素不2、查相关方资质审查资料、隐患排查台账、技术交底得分; 2、资料不全的每项扣2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
资料。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1.主要负责人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评;(GB/T33000-2016,5.8.1)
查资料: 8.2.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GB/T33000-2016,5.8.1) 2 1.自评报告的文件; 2.自评通报; 3.绩效考核资料。 8.3.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GB/T33000-2016,5.8.1) 询问: 5 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自评情况是否清楚 1.未开展自评的本要素不得分;评定周期少于每年一次的,本要素不得分; 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本要素不得分;3.无评定报告的,本要素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4.自评结果未通报的,扣2分;5.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6.未纳入年度考评的,扣5分。
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标准化重新评定 评定报告未向下传达
8 未按照要求对安全生产化体系运行进行自评 8持续改进 8.4.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GB/T33000-2016,5.8.2条)
5 安全标准化未纳入年终安全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