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7专用设备设施: 1、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可靠性;设备在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超标排放有害物质,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可接触部分应设计成无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设备设施应设置相应的隔离、封闭、限位、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配备相应的防护罩、盖、栏等装置,设置有关的连锁、急停、控制等装置,且应性能可靠、安装牢固; 3、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4、危险作业点有足够的退避空间;登高梯台和平台应符合“工业梯台”要求; 5、应有足够的照度、避免频闪和眩光;设备内需经常观察的部位,应配备照明装置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源插座; 6、电气设备应具有(防止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保护人们免受电击的能力;电气装置外罩及PE线应完好可靠; 7、设备设施应考虑检维修的安全性和方便性; 8、专用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GB5083-1999、GB5226.1-2008、GB50169-2016) 4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1、发现存在“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所列隐患之一的,终止评审; 2、同一台设备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2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设备设施无相应的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设置不当; 2.局部照明未采用安全电压、用电设施无相应的防止直接或间接触电的屏护、绝缘、安全距离等措施,电气装置外罩及PE线不完好; 3.不符合相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8工业梯台: 1、直梯: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宜设(超过7米时应设)护笼,护笼、护笼条尺寸等符合标准规定;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 2、斜梯: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等均符合标准规定;踏步高宽适当;扶手高度不低于1050mm(基准面低于2m时,扶手高度不低于900mm;超过20m时,扶手高度不低于1200mm)、中间横杆与上下构件间隙不大于500mm; 3、活动轻金属梯:梯长应小于5米,梯宽不10 查现场: 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2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应设工业梯台而未设置或已设置的梯台各构件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小于300毫米;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梯子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不允许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撑杆设在梯梁中点处,并能锁固;符合其他技术要求。 4、走台和平台:栏杆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或实际使用负荷);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毫米; 5.以上工业梯台的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各构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GB4053.1-2009、GB4053.2-2009、GB7059.3-86、GB4053.3-2009) 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2.29爆炸性环璄电气防爆: 1、在爆炸性危险性环境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爆炸性危险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方严禁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3、在爆炸性危险环璄内应设置机械抽风设备,其进风口与排风口应设计在分别相对的墙上;室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备并宜与机械抽风设备实现电气联动; 4、在进入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时应有导除人体静电的措施;且接地电阻合格并定期检测; 5、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使用应使用用防静电材料制作的工具; 6、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地面应为不发火地面; 7、工作人员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作业应着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鞋; 8、易燃易爆液体运输车辆进入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进行装、卸作业时应按规定先进行车辆静电导除作业;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应具有导除易燃易爆液体运输车辆静电的设施; 9、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作业场所应对爆炸性气体和易挥发为易然易爆气体的桶装或瓶装液体的采取“密封”措施。(GB50058-2014、GB4273-2016)。 15 1、爆炸性环境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终止评审;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爆炸性环境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2、未对爆炸性危险性环境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安全装置检测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按爆炸性环璄危险区域不同,验证电气设备电气防爆的符合性。 2、应在相应爆炸性危险场所设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而未设置但构不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扣15分; 3、防爆型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4. 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2.30静电危险场所防静电:1、对静电危险作业场所采取的防静电设施和措施进行定期检查;2、所有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必须有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防静电工作帽、服和鞋、静电危险区及运动方面的限制标志等;3、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地面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4、静电危险作业场所的装饰装修、静电导除装置、静电工作接地电阻每组不大于100Ω;5、静电危险作业场所使用各种15 查现场: 1.静电危险作业场所未采取防静电措施的,本项目不得分; 2.静电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静电导除装置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3.工作人员未配发防静电工作帽、服和鞋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4.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应设而未设置相应的消除静电设施或设置的静电消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静电作业场所防护用品及其标识不完善的; 3、未定期检查静电危险场所相应设施或未认真履行检查规定的; 4、静电作业场所静电消除装置未定期检验并保留检验报告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按照静电场所危险程度不同,验证防止和消除静电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工作台时,应满足相应的防静电规定;6、对静电危险作业场所安装的静电导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报告。(GB50944-2013)、GB12158-2006)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31设备设施验收、运行: 1、正常运行时,应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点检、巡检; 2、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及其动力管线,不准带“病”操作;设备设施运行时,应随时观察,按规定记录运行情况;本班次作业完成后,需交接班的做好交接班工作,不需交接班的在停机、并将开关及工件器具复位后且复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岗。按规定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3、安全、消防、职业防护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等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或检验,确保其性能可靠,运行正常。(GB/T33000-2016)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2.32设备设施建设、运行、检维修: 1、按照“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质量、定进度”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2、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符合相关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做好维护、保养、检测等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3、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检维修方案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有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 (GB/T33000-2016、《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30 查现场、核查资料。 1、现场发现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检维修的、违章作业的、有不安全行为的或不能按“五定”要求提供支撑性材料的,发现一处不符合扣3分; 2、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的方案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无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方案、检维修时无人监护、检修后未进行安全确认的扣10分; 3、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未定期聘请有资质单位定期维保的,各种仪器仪表未定期检测的,每台(套)设备或仪器仪表扣5分; 4、发现其它不符合项扣1分/项。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1、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 3、设备安全防护性能不完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查现场及现场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2.33设备设施停用及重新启用、拆除与报废: 1、设备停用1个月以上的,应断开电源及动力管线;停用1个月以上重新启用的,在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发生意外; 2、需拆除设备的,应有相应拆除方案,并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安全拆除;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GB33000-2016、《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现场检查: 对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现场3.1企业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20 GB/T33000-2016第5.5.1.1条、第5.5.1.2条、第5.5.1.3条)。 设置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查资料: 查上述作业环境的辨识是否全面; 现场询问: 抽查现场作业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 查资料与询问相结合: 1.班组达标活动的开展情况; 2.班组级的教育培训是否有记录; 10 3.组员的安全操作及隐患排4.主要岗位不少于3人,辅助岗位不少于1人,岗位抽查不少于3个岗位。 现场检查与询问相结合: 1.岗位安全职责的掌握及熟练情况; 2.岗位操作规程的掌握及熟3.3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GB/T33000-2016第5.4.2.3条) 5 练情况; 3.岗位的安全风险及应急处置的掌握情况; 4.主要岗位不少于3人,辅助岗位不少于1人,岗位抽查不少于3个岗位。 20 查现场、核查资料。 1、停用1个月以上的设备设施未在上级控制开关(或阀门)处断开动力的扣2分;停用1个月以上设备设施重新启用前未进行全面检查或带“病”作业的,发现一处扣5分;停用1个月以上未挂牌的,扣1分; 2、发现设备设施应报废未报废的,发现一处扣10分(特种设备扣20分);发现挂牌报废设备设施未拆除动力管线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需拆除的报废设备设施不能提供相应拆除方案,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或有其他不符合项,发现一处扣2分。 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 设备报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未对生产作业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分析,本项不得分;分析有缺失的,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5分; 2.现场缺少控制措施的,或控制无针对性的,每查出一处扣5分; 3.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 1.企业未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 2.企业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分析有遗漏、缺失。 3.企业对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必要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无针对性。 4.作业人员不清楚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1.未开展班组达标活动,本小项不得分;2.开展班组达标活动次数不足,每少1次扣2分;开展达标活动的内容及要求不明确的,每次扣2分;3.无相关培训记录的,每缺少1次扣5分;4.组员不能掌握安全不够熟练的,每人次扣1分。 1.企业未开展班组达标活动或开展班组达标活动少于每季度1次。2.企业开展达标活动的内容及要求不明确(敷衍凑次数)。3.班组应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无相关培训记录。4.从业人员不能掌握安全操作和隐患排查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作业安全与环境(160分) 3.2企业应每季度开展班组达标活动,明确达标的内容和要求。(GB/T33000-2016第5.4.2.3条)各班组应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训练组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和隐患排查技能。(GB/T33000-2016第5.4.2.3条) 查是否熟练; 操作和隐患排查技能的,每人次扣2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1.本岗位的相关内容不能掌握的,每个单项每人次扣2分; 2.本岗位的相关内容不能熟练掌握的,每人次扣1人。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业人员完全不能掌握,或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3.4企业厂区大门处限速,厂内道路限速、限高、禁行标志醒目、合理,车行道应有行车指引标牌;企业人、车共用的道路应完善地面标识,实现人、车分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GB2893-2008,GB2894-2008) 5 现场检查。 现场查看,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1.企业厂区大门、道路未设置醒目、合理的限速、限高、禁行标志。 2.人、车共用的道路未设置人、车分流的地面标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3.5生产经营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10 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GB/T12801-2008第6.8.2条、第6.8.3条) 现场检查。 现场查看,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1.生产经营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未设置醒目标志。 2.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未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生产经营性场所的安全防护栏、直爬梯护笼和沟、坑、池的盖板应规范、可靠。(GB2893-2008,GB2894-2008) 5 现场检查。 现场查看,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1.生产经营性场所的安全防护栏、直爬梯护笼设置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1.从业人员不清楚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3.7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设置的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有针对性,醒目、清晰。(GB2893-2008,GB2894-2008) 10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现场检查。 现场询问: 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抽查,不少于3人。 现场查看,每发现一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岗位无风险告知牌或安全警示标识的,扣2分。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2.存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未设置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生产经营性场所的沟、坑、池的盖板设置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