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屡败屡战
曾国藩带兵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军时,屡屡打败仗。奏折中有这样一句话:“臣屡战屡败。” 一个幕僚看后说:“这‘屡战屡败’写得不妥。只要把‘屡战屡败’的词序变动一下,改为‘屡败屡战’就行了。”
“屡战屡败”是一个联言命题,它的联言肢是“(臣)屡战”和“(臣)屡败”。本来“屡战屡败”表达的是:曾国藩每次打仗每次失败。而将“屡战屡败”的联言肢次序变换为“屡败屡战”后,表达的却是:虽然我曾国藩每次打仗失败,但仍在坚持战斗,战斗意志未减。这样联言肢前后次序一变换,整个联言命题就由检讨性质变戒了既陈述战事又表明战斗意志的性质。
理无可恕,情有可原
有一个10多岁少年到一个富户人家当伴读。课余时间,这个少年与富家子弟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淘气的富家子弟躲进了内室,少年也追到内室。少年以为富家子弟藏在被窝里,就揭开被子查看,一看被子里没有人,却看见一只镯子在床上。少年因家庭很贫穷,就顺手牵羊,拿了这只镯子。事发之后,少年承认了错误,并交还了镯子。事情本该到此结束,但是富家却不甘休,欲置少年于死地。富家的夫人亲自出马,请来了讼师写状子。讼师在状纸上写道:“该少年揭被勒镯。”夫人问道:“揭被勒镯’,能定死罪吗?”讼师回答说:“不行。”“怎么样才能定少年死罪呢?”“少年还有什么罪行?”“没有了。但我想定他死罪,你有什么办法?”富家的夫人心肠十分恶毒。“这个好办,只要把‘揭被勒镯’的词序变换一下,改为‘勒镯揭被’就可以了。不定他死罪,也得坐大半辈子的牢。”“揭被勒镯’与‘勒镯揭被’不是一个意思吗?”“这个??夫人有所不知,‘揭被勒镯’犯的是抢劫罪,‘揭被’为的是‘勒镯’:而‘勒镯揭被’既犯了抢劫罪,又犯了强奸罪,当然罪加一等。”“原来如此!好!就怎么办。”夫人大喜,状子送到县衙门。知县审理了此案,了解了事情真相,知道少年是冤枉的,但富家势大,是县中一霸,知县不敢得罪,于是禀告上司知府大人。知府在案卷上批示:“情有可原,理无可恕。”知县一看批示,心想:这下可糟了,这分明是要我重判少年。怎么办呢?知县左想右想。突然计上心来:我何不将批示的八个字的次序调换一下。于是知县将原告和被告招来,当众宣布:“该少年勒镯揭被,知府大人批示‘理无可恕,情有可原’,故从轻发落??” 富家及其讼师一听知府大人的这个批示,只好表示服从。
在这个案子中,富家及其讼师是非常坏的。他们不仅捏造了事实,而且还玩弄了文字阴谋,企图置少年于死地。“揭被勒镯”是一个联言命题,它由联言肢“揭被”和“勒镯”构成,表达的是:掀开被子抢劫镯子。而把联言肢前后交换了一下,就变成了“勒镯揭被”,表达的是:既抢劫了镯子,又奸污了人。罪行比“揭被勒镯”严重得多。“情有可原,理无可恕”也是一个联言命题,由联言肢“情有可原”和“理无可恕”组成。知县是一个聪明人,他巧用了知府的批示,不改一字,只是将“情有可原,理无可恕”的词序颠倒了一下,变成了“理无可恕,情有可原”。前者表达的是:虽然“情有可原”,但“理无可恕”,强调的是“理无可恕”,即必须重判。后者表达的是:虽然“理无可恕”,但“情有可原”,
强调的是“情有可原”,即可以从轻处理。知县的智慧虽然不能免除少年的冤情,但至少减少了对少年的处罚,挫败了富家及其讼师的阴谋。这是不幸中的大幸。可见,在日常语言中。联言命题的联言肢的次序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可马虎大意。
比丸知冤
了解和掌握联言命题的逻辑性质,可以提高人的思维能力,甚至可以帮助人们辨别是非。审案破案。
据《三国志·吴书》记载,三国时,吴国的太子孙登十分忠厚聪明。有一次他骑马出行,突然有一个弹丸从身边射过。太子手下的人立即四处搜寻射丸之人,恰巧看见一个人手里拿着一副弹弓,身上带着弹丸,就认为此人是作案者,把他抓了起来。“你为什么要谋害太子?说!”太子的随从问。“冤枉啊,我没有谋害太子呀!”此人连声叫屈。“看来不动刑你是不会招的!”几个随从上前准备拷打他。“住手!”太子翻身下马,大声说道。然后,太子要随从把射过来的弹丸拿来,同此人身上带来的弹丸比一比.说:“你们看,他身上带的弹丸同射过来的弹丸完全不同,作案人怎么会是他呢?快把他放了!”随从只好将此人放了。 太子为什么认定此人不是刺客呢?太子依据的是联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要确定一个联言命题的真,必须确保组成它的每一个联言肢都是真的;如果其中有一个联言肢是假的,那么整个联言命题就是假的。对作案人来说,“弹丸”、“弹弓”、“时间”、“地点”等就可以作为联言肢组成一个联言命题,即“作案者是在某时、某地、手拿着弹弓、带着与射向太子弹丸相同的弹丸的人”。要确定这个联言命题的真,必须保证所有联言肢都真,而太子经过比较,查明“弹丸”这个联言肢不真,所以,这个联言命题是假的,即“此人是作案人”是假的。这说明了太子孙登有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一、相容选言判断:
断定若干个事物情况中至少一个事物情况存在的判断,为相容选言判断。 联结词常用:或者、或。 逻辑形式:P或q或r
例: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民诉73条)
以上判断各自指出的情况,并不互相矛盾。所以是相容选言判断。 联结词还可用:可能、也许。例:
“本案可能是报复杀人,也可能是谋财害命。” 也可用“不??就??”。例: “这个人不撒谎就造谣”
二、不相容选言判断:
断定若干事物情况中只能有一个事物情况存在的判断,称不相容选言判断。联结词常用:“要么??要么??”,“或者”等。 逻辑形式为: 要么p,要么q.。
例1.现场的这根头发要么是拔下的,要么是割下的,要么是脱落的。不可能又拔又割。
例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消案件的决定。(刑诉第 135条)
以上判断各自指出的情况对同一对象来说不能共存。只要其中一个是真的,其余就是假的。因此,是不相容选言判断。
三、选言判断的穷尽问题: 例:
1.“现场的引火油脂或者是动物油脂,或者是植物油脂,或者是矿物油脂,或者是混合油脂。”(穷尽了一切可能)
2.“张某的死亡,或者是自杀,或者是他杀”。(没有穷尽一切可能。不幸事件或病亡)
穷尽了一切可能的选言判断一定是真的,没有穷尽一切可能的选言判断不一定是假的。
不作保姆,难道让我作小姐?
因此,一个真实的选言判断不一定是穷尽了一切可能的,只要它有一个选言肢是真的就是真的。
但要保证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必有一真,就必须(或尽可能)穷尽一切可能。 由于一个真的选言判断必有一个选言肢是真的,所以,否定了一个选言肢,就肯定了另一个选言肢。
案例:
1986、4、20 采购木材失窃案
要么是采购员报假案,要么是服务员讲假话。 1.要么门外进过人;要么门外没进过人。 2.要么采购员讲假话,要么服务员讲假话。
提问:夜9:00—9:15长沙出站,时差15分钟。如何上车?(要么?要么?要么)。
故意遗漏选言肢,是许多人在论辩中惯用的手法。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记载了苏格拉底与玻勒马霍斯的一段对话: 苏格拉底问:“下棋的时候,一个好而有用的伙伴,是正义者还是下棋能手呢?”玻勒马霍斯肯定地回答说:“下棋能手。”苏格拉底又问:“在砌砖盖瓦的事情上,正义的人当伙伴,是不是比瓦匠当伙伴更好、更有用呢?”玻勒马霍斯摇了摇头说:“当然不是。”苏格拉底笑了:“您的回答告诉人们一个道理:人们并不喜欢正义。对不对?”“啊?” 在这场论辩中,苏格拉底要求玻勒马霍斯在一无所长的正义者与毫无正义的技匠之问作出选择,然后根据玻勒马霍斯的回答,得出人们不喜欢正义的结论,这是十分荒谬的。因为苏格拉底设立的选言大前提是不穷尽的。事实上,正义者与技匠的可能组合有四种可能:是正义者但不是技匠.是非正义者又是技匠,是正义者又是技匠,是非正义者又不是技匠。苏格拉底故意隐瞒遗漏了后面两种可能情况,其中包括人们应当正确选择的那种可能情况——既是正义者又是技匠。因此苏格拉底的结论是没有逻辑根据的。
在论辩中,对待这种利用遗漏选言肢进行诡辩的手法,应当明确地加以破斥,指出其他存在的可能情况。19世纪中叶,美国展开了一场关于奴隶制的大辩论。以法官道格拉斯为代表的一批人坚决维护奴隶制,反对解放黑奴。道格拉斯叫嚷:
“给黑人以平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要和黑人一起生活,一起吃,一起睡,要和黑人结婚,否则就是不可理解的。”针对道格拉斯的胡说八道,1857年6月26日林肯在伊利诺斯州发表演说时,回答说:“我反对这种骗人的逻辑,说什么我不想要一个黑人女人做奴隶,就一定想要娶她作妻子。两者我都不要,我可以听凭她自便。在某些方面她当然和我们不同,但是就她吃以自己双手挣来的面包而不必征求任何人同意这个天赋权利来说,她却和我是相同的,也是和其他所有人相同的。”
林肯的反驳戳穿了道格拉斯玩弄的把戏。“不想要一个黑人女人做奴隶,就一定是想要娶她作妻子”,这个选言命题是十分荒谬的,现实的其他选择多得很!
第六节 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是反映对象之间存在的条件与结果的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如: “如果我们都诚信待人,那么社会风气就会大为好转。” “只要驳倒了对方的论证,就能胜诉。”
“如果我们都学雷锋,那么精神文明状况就会发生很大变化。” “如果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秩序就会大为好转。”
每句话的前半部分是条件,称“前件”,后半部分是结果,称“后件”。整个假言判断反映“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亦即“前件”与“后件”的关系。
一、充分条件假言判断: 1、含义:
即前件为后件的充分条件的假言判断。
打球、、游泳、跑步→增强体质:充分条件。
有甲、乙两种事物情况,如果甲存在,乙就存在;如果甲不存在,乙不一定不存在
(因为有些事物情况的充分条件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好几个。例如,如果游泳,就能增强体质;但不游泳,却不一定不能增强体质,因为气功、太极拳、举重等增强体质。) 下雨→路湿
即:有“前件”必有“后件”,无“前件”却不一定无“后件”。 或曰:有甲必有乙,无甲却未必无乙。 《墨经》: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 在这种情况下,甲就是乙的充分条件。 例:
1.如果某甲服毒自杀,那么胃里一定能发现残余的毒物。
2.如果法制不健全,那就难以根本扭转经济领域混乱无序的状况。 3.如果某人脸红,那么某人作案。 注意:
如果2+2=4,那么,雪是白的。(P真,q真) 如果2+2=5, 那么,雪是白的。(p假,q真) 如果2+2=5,那么,雪是黑的。(p假,q假)
因此,一般不能用真值来判定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真假。只有真实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才符合蕴涵的真值表。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真假,取决于“前件”所谈的情况是否为“后件”的充分条件,不取决于我们是否知道这些情况在现实中的存在。 例如:“假如语言能生产物质资料,那么夸夸其谈的人就会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了,”就是一个正确的(真的)假言判断。尽管该判断前、后件所谈的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反之,如果“前件”所谈的情况不是“后件”的充分条件,哪怕在现实中存在,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仍然是假的。
如:如果某人脸红,那么就是他偷了东西。便是一个假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尽管该判断所谈情况在现实中都存在。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有个特殊作用——归谬反驳。因为根据“后件”内容的假,可以推论“前件”内容必假。例:
1、如果有胡子就算学识渊博,那么山羊也可以上讲台(谚语)。 2、如果叫喊能帮助建成一座房子,那么驴子就能建成一条街。
二、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三国演义》第49回 :欲破曹公,宜用火攻;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1、含义:
以必要条件为前件的假言判断,是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必要条件:无甲必无乙,有甲未必有乙。 或曰: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 例:
1、只有努力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
2.只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才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联结词是:“只有,才能” :才有可能的意思。还可用“必须,才能”, “除非,才能”等。 例:
1.必须惩罚犯罪,才能预防犯罪。
2. 除非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三、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1.含义:反映充分必要条件联系的假言判断。 充分必要条件:有甲必有乙,无甲必无乙。 联结词:“只有当,才是”。 2.逻辑形式:
只有当p,才是q 或:p←→q (p等值于q)
例:①只有当某行为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才构成虐待罪。
②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只有当伤害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又触犯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有时也用“只有,才是”表示。“才是”非“才能是”。
例:只有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