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对基础化工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工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精细化学产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本质安全,经济合理。 1.0.4 精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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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精细化工企业 fine chemical enterprise
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的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技术密集的一类精细化工产品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用地红线范围内由生产设施、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y
为完成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所需要的生产厂房、设备,辅助生产及相应配套设施。
2.0.4工艺系统 Process Systems
为实现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加工,由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热媒炉、机泵、管道和控制仪表等所组成的系统。
2.0.5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6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工厂生产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全厂性办公、控制、变配电等建筑设施。
2.0.7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储存)建筑物。
2.0.11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建筑物。 2.0.12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建筑物。 2.0.13联合厂房 Joint workshop
由生产、储存及辅助设施组合布置的厂房建筑。
2.0.14 车间(厂房)储罐 Workshop(building)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duction facility
布置在生产车间(厂房)设施内的储罐。
2.0.15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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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0.17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0.7MPa的消防水系统。 2.0.18消防中心Fire Center
消防中心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消防器材室等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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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精细化工产品及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精细化工产品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 精细化工产品分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农药 染料 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 颜料 试剂和高纯物 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磁性材料等能接受电磁波的化学品) 食品和饲料添加剂 粘合剂 催化剂和各种助剂 化工系统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和日用化学品 高分子聚合物中的功能高分子材料(包括功能膜、偏光材料等) 微电子化学品 生物化工制品(生物技术药物、诊断试剂、化学药物) 太阳能光伏光热化学品, 新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 产 品 类 别 3.0.2 精细化工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2分类。
表3.0.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可燃 气体 液化烃 乙 可燃 液体 丙 甲 A B A B A B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的液体 闪点≥28℃至≤45℃的液体 闪点>45℃至<60℃的液体 闪点≥60℃至≤120℃的液体 闪点>120℃的液体 类别 甲 乙 特征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注: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 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2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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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精细化工生产、储存建筑设施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根据其处理、储存或输运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4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0.5 精细化工生产可根据工艺需要设计为联合厂房,对厂房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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