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4)

2020-04-14 01:15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于2013年5月公布,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当年未派出的应由项目院校说明原因并及时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四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院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项目院校应为其办理同意派出的函件。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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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教育规划纲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立并实施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3年计划选派300名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重点面向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高等职业院校在职人员和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选拔。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的选派规模不超过50人。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面向高等学校在读硕士研究生进行选拔。

第五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一般为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第六条 2013年重点支持农业推广、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专业领域。

第七条 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具有相关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高校现有中外双硕士学位项目等合作项目派出。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一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实践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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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第十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高等职业院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或成绩优异、品学兼优的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高等学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十六条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尚不满五年的人员(本科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七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通过本系统受理机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委托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九条 2013年的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3月20日-4月5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3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请见国家留学网“2013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专栏”,www.csc.edu.cn)并提交至相应的受理单位。申请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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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受理单位留存。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2013年5月公布,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

第二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留学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协助办理派出手续,对其在外学习进行考核监督和跟踪管理,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工作,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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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流程

序号 时间 步骤 具 体 内 容 1.申请人员查看选派办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 1 3月20日前 准备 2.申请人自行或通过所在单位对外联系,取得外方正式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并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平台使用说明)。 2 3月20日— 4月5日 申请 2.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至相应受理单位。 3.受理单位审核(评审)后统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申请材料。 3 4月-5月 评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4 5月 录取 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录取通知及录取材料将由相关受理单位转发。 5

6月起 派出 被录取人员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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