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53% 全部发电 据察,能源回收率均与预报相一致:热能回收-预测和实况均为90%;CHP-预测为58%,实际为54%;发电-预测为22.5%,实际为21.8%。
以下两个表格为全法设施与42座研究对象的比较。
表四 CHP设施能源回收情况
2003年全法国已投运的 单位:kwh/t >3t/h处理能力的设施 总能源回收 其中: 热能自用 热能出售 电力自用 电力出售 101 546 61 107 153 629 71 139 366 578 82 300 815 (13座) 992 (3座) 1326 已运营设施 在建设施预报量 表五 按kwh/t计,全发电设施能源回收情况 2003年全法国已投运的 单位:kwh/t >3t/h处理能力的设施 总产量 其中: 自用 出售 83 285 89 329 98 430 368 (18座) 418 (6座) 528 运作中设施 在建设施预报量 在有些厂,有时产电率可达550kWh/吨被焚烧的垃圾。在1993年,MSWIs的投资成本为二百六十五万欧元每吨每小时,而2001年,平均投资成本则是三百六十万欧元每吨每小时。其原因是:
*土建费的提高; *建筑上的限制; *工厂自动化程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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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备和设施(临时打包存储、处理污泥、大件垃圾的破碎)的引入。 运营费包括三方面:
1. 运作方面的花费(人员、保险、易耗品、大修、零件更换等),平均为33欧元/吨。
2. 灰渣(大气污染控制-APC的灰渣和炉底渣)的清除-13欧元/吨。 3. 能源收入-14欧元/吨。
售给法国电力公司的价格为4.3欧分/kWh。 相关标准及政策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03月26日
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28-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4、2.3.3、3.1.3、3.1.4、3.3.2、3.3.3、4.1.1、4.1.3、11.3.2、11.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垃圾接受系统;4.垃圾焚烧锅炉系统;5.余热利用系统;6.电气系统;7.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8.烟气净化系统;9.残渣收运系统;10.污水处理系统;11.化学监督;12.公用系统;13.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 本规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公告第239号批准、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2.1.4运行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 2.3.3严禁接触正在运行设备的运动部位。
3.1.3危险垃圾严禁进入垃圾贮坑,大件垃圾应破碎后进入焚烧炉 3.1.4卸料区严禁堆放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3.3.2垃圾运输车卸料时严禁越过限位装置卸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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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卸入垃圾贮坑。 4.1.1余热锅炉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有效使用登记证。
4.1.3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在合格后投入运行。
11.3.2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
11.3.3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分类专门妥善保管。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摘自2009年0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DB11/T 270—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工艺运行、设备、计量信息、环境和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CJJ 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DB11/T 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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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暴露比 exposure proportion
垃圾暴露面积的平方米数与垃圾日处理量吨数的比例。 3.2 薄层压实 thin layer compacting
将运至填埋作业区的垃圾摊铺至0.5m~0.6m厚,使用压实机进行压实的作业方式。 3.3 边堤 skirt embankmet
在地平面以上的填埋作业过程中设置在垃圾堆体周围的围挡。 4 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保证连续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进行调整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b) 按照填埋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生活垃圾的填埋处理; c) 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完成作业任务;
d) 定期对填埋场相关设施,包括雨污分流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填埋气收集处理系统、数据计量称重系统、场区道路、地下水监测井等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填埋工艺正常运行;
e) 制定防火、防爆、防雷、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备特殊情况下的生活垃圾处理;
f) 具有完备的建设资料及工艺文件。 5 工艺运行管理 5.1 进场垃圾控制
5.1.1 严禁接收和填埋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 5.1.2 进场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
5.1.3 可以接收适量建筑垃圾、渣土作为填埋工艺辅助材料(覆盖层材料、边堤修建材料);日常覆盖材料总量不应超过全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体积分数的15%。 5.1.4 可以接收适量来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或来自粪便处理设施的残渣,但含水率不应超过70%,污泥和残渣进量不应超过当天全部垃圾处理量的5%,并不应影响其他工艺正常运行。接收来自粪便处理设施的残渣应立即进行覆盖。 5.2 填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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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根据垃圾量、垃圾种类、垃圾成分、填埋作业区场地条件、填埋机械设备条件等因素制定分区、分类填埋方案和年、月填埋作业计划并执行,生活垃圾不应在填埋区无序填埋。分区方案应有利于渗沥液控制及填埋工艺的执行。 5.2.2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根据分区、单元情况逐区、逐层进行垃圾填埋作业,垃圾填埋作业单元应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内,填埋场应准备雨季填埋作业区。垃圾进场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垃圾的摊铺、压实、覆盖工作。
5.2.3 地面以上填埋作业时,应先修筑垃圾作业边堤;距离堆体边缘30 m范围内,边堤高度应始终高于垃圾堆体高度;边堤材料可选用素土或建筑渣土并压实,压实度应不低于90%,边堤的外坡坡度应为1:3,有效厚度应不低于0.5 m。
5.2.4 垃圾摊铺作业层上面及侧面均需进行压实,采用薄层压实的方式进行压实作业,垃圾摊铺层厚度宜控制在0.5 m~0.6 m,最厚不应超过1.0 m,压实后垃圾的密度应大于0.9t/ m3(按年核算),未配备压实机的小型填埋场压实密度应大于0.8t/ m3(按年核算)。
5.2.5 经薄层压实作业形成的垃圾填埋作业层每2 m进行一次覆盖,雨季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4 m。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减少垃圾暴露面积,控制垃圾暴露比小于1:1,覆盖材料可选用素土、渣土、建筑垃圾、细垃圾(15 mm以下)、垃圾堆肥、膜材料(覆盖材料不应影响渗沥液导排和填埋气收集)。
5.2.6 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控制轻质垃圾的飘离,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应设置固定或移动式轻质垃圾防飞散设施,固定式防飞散设施迁移应选择在6月~9月份进行并完成,对飘离作业面的轻质垃圾随时清理。 5.3 填埋堆体
5.3.1 垃圾堆体的高度超出地面高度时,垃圾堆体外坡坡度应为1:3。
5.3.2 及时修复垃圾堆体边坡出现的局部不均匀沉降。总容量大于100万m3、地面以上垃圾堆体高度超过5m时应对堆体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监管及评价标准
标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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