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专题(6)

2020-04-14 02:51

1.0.1 为规范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监管,提高管理效率,控制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维护、监督与管理。

1.0.3 焚烧厂所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依照本标准制定焚烧厂的监管办法。 1.0.4 福建省建设厅负责省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行业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属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监管工作。

1.0.5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维护及监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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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监管考核评分表

监管内容 主要项目 具体内容 分值 监管内容和要求 在卸料平台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车次不应低于垃圾车总车次的5%。检查: 垃圾接收 (5分) 1) 是否有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等非许可垃圾进场倾卸; 2) 协助处理特殊垃圾是否采用特殊措施,效果如何; 3) 接受行政区域外垃圾的是否经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 垃圾进厂、 计量监管 (15分) 垃圾秤重 垃圾运输车进出场区都必须秤重记录,各项数据、信息应详细记录存档,并按主管部门规定形成日报表和月报表,报表数据(5分) 由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生效。 双方协商解决有关计量数据问题。 桥称和抓斗计量器检定 焚烧厂是否按规定半年请有资质的计量单位进行一次桥称和(5分) 抓斗计量器检定。 检查评分和扣罚办法 若情况均良好,得满分; 发现非许可的垃圾、车辆进场倾卸(包括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和行政区外垃圾),每次扣2分; 未采用特殊措施对特殊垃圾进行有效处理的,扣2分。 若情况均良好,得满分; 未按主管部门规定提交日报表和月报表,每一次扣1分(检修工作等其它异常情况除外); 故障后未及时通知主管部门,每次扣2分 若情况均良好,得满分; 未定期(每次计量检定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半年)按要求进行地磅计量仪器出现故障,焚烧厂应在30分钟内通知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垃圾计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核实,每次扣1分; 主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进出地磅和抓斗计量器数据是否一致。 桥称和抓斗计量器检定,或抽查数据不一致,每次扣2分。 (5分) 年运行时间应不低于8000小时 按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本标准3.2.3和3.2.4条考核炉膛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是否合格。 年运行时间达到8000小时满分; 每低于规定时间500小时扣1分 合格得满分,不合格扣10分。 焚烧管理 (15分) 运行时间 焚烧炉温度 (10分) 22

污染监控 (50分) 烟气处理 (15分) 是否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全部满足限值,得满分。每1项每1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扣5分。 全部满足限值,得满分。每1项每1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扣1分。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渗沥液导排不畅,每次扣1分。 满足得满分,排放水质每1项每1次没有满足要求扣2分。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飞灰处理不满足要求(处理未达标或未运到指定地方处理)扣10分。运输过程有抛洒现象,每次扣2分。 满足要求得满分。灰渣热灼减率超过5%,每次扣5分;炉渣处恶臭控制 渗滤液收集(5分) 是否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导排 渗沥液处理 (5分) 垃圾坑积水情况,渗沥液导排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分) 处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排放水质是否满足要求。 自行达标处理或按主管部门要求运输到指定处理厂,沿途无抛洒现象,且不得将飞灰混入炉渣中。 飞灰处理 (10分) 灰渣指标及其处理 监测系统维(10分) 灰渣热灼减率是否达到要求(小于5%),处理处置符合标准。 理处置不满足要求,每次扣2分;运输过程有抛洒现象,每次扣2分。 (5分) 按照规定定期维护监测系统,半年请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定期校准。 未按规定对监测系统校准,每项每次扣2分。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10分) 护、校准 故障率 (5分) 无故障得满分,出现故障,每项每次扣2分。 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扣5分;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损坏或不满足要求,每次扣2分。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没按规定进行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每人次扣2分。 安全防范 安全管理 (10分) 劳动保护 (5分) 应保证防火、防爆、防汛、抗震等安全设施完好,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5分) 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23

台湾鼓励建设与运营垃圾焚烧厂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执行鼓励公民营机构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厂推动方案(以下简称推动方案),提供主管机关作业之依据,特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主管机关:系指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

二、公民营机构:系指公营事业机关,或符合公司法规之本地公司,或外国公司。 三、投标商:系指符合本办法资格之公民营机构或投标组合,各组合成员应为未来兴建营运公司之股东。

四、兴建营运公司:系指投标商在得标后,依招标规定为执行该垃圾焚烧厂与兴建及营运事宜,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投标商于投标时应提出符合资格规定的建厂总包商及操作营运商。投标商之实收资本额应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

第4条:主管机关得采用下列二种模式兴建营运垃圾焚烧厂:

一、“建设-营运-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模式,应由主管机关提供用地及设定地上权。

二、“建设-营运-拥有”(Build-Operate-Own,简称BOO)模式,应由公民营机构自行备妥土地方式办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定

第5条:主管机关于规划收集清运服务区域,勘选建厂用地,并选择办理模式后,应检附垃圾焚烧厂预定计划申请书及乡(镇、市)公所出具之垃圾委托焚烧处理承诺书,依第六条规定程序上报本署提出申请。

第6条:主管机关之申请经本署审查同意后,垃圾委托焚烧处理承诺书应立即送服务区内乡(镇、市)民代表会同意;主管机关应同时拟具垃圾委托焚烧处理计划书报请本署初核后,送请议会审议通过,再上报本署核定。

第7条:主管机关依推动方案五、执行措施之十四、财务分担规定申请补助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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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下)列规定:

一、建厂用地应符合兴建垃圾焚烧厂土地使用分区规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资料。 二、所设置之垃圾焚烧厂为中大型,并设有污染防治及汽电联产与输配设备,可兼具处理一般事业废弃物的功能。

三、财务计划合理,收支可达平衡。主管机关违反前项规定之一者,本署除不续予补助外,并得要求缴还原补助款。

第8条:垃圾委托焚烧处理计划书应包括项目如下: 一、用地取得状况及用地条件。但采B00模式者可免附。 二、计划可行性评估。 三、财务计划。

四、反馈设施计划。但无反馈设施者免附。 五、其他本署指定之项目。 第三章技术顾问机构选择

第9条:本署得筛选技术顾问机构,办理下列事项: 一、研订垃圾焚烧厂设施设置规范及操作维护规范。 二、订定招标选择工作程序及办法。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合约范例。 四、研拟委托处理费核付规定。

第10条:垃圾委托焚烧处理计划书经本署核定后,主管机关应先将选择技术顾间计划上报本署核准后办理公告选择,主管机关并应订定各顾问机构极其参与人员之利益回避条款。

第11条:主管机关选择技术顾问机构资格条件规定如下: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承办有关废弃物处理之规划、设计、监造等工程技术服务之公司、事务所或财团法人。

二、应具备下列二项经验之一者:(一)曾经主办完成垃圾焚烧厂或垃圾焚烧厂相关性质之大型工厂(工程总价新台币十亿元以上)整厂工程之设计、监造工作,并对废弃物处理有规划、设计经验,具有证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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