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12013清单规范中新增的5项强制性条文
序号 1 条款 2013版清单强制条文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3.4.1 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2 3 4 5 5.1.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1.2 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
2013清单规范中部分强制性条款语气增强主要表现在2008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多使用语气词“应”,而2013清单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则用“必须”加增强了清单规范的强制性。例如,在2008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中的4.1.5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而同样内容的强制性条款在2013清单规范的3.1.5中,将上述条款中的“应”变为了“必须”,增强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3]。
表2-2 “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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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由表2-2可以看出,“计价规范”将“08 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款中的“应”修改为“必须”,表述更加严格。“计量规范”正文条款是从“08 规范”中分离出来并进行增补扩充只对计量活动进行规定的条文,共计 261 条,其中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条款均为8 条。“计量规范”强制性条款具体变化情况如表2-3 所示。“13 规范”还对保留的“08 规范”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了文字调整或修改补充,使“08 规范”中比较模糊和易引起歧义的地方,变得更为清晰和具体。所以“13 规范”条文较“03 规范”和“08规范”用词更精炼、更准确,表述更明晰和具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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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计量规范”强制性条款变化情况表
2.2 2013清单规范强化了项目管理中招标方的责任 2.2.1 强化了招标方对于风险管理的责任
在2008清单规范中,对项目管理中业主的责任并没有进行十分的强调。而在2013清单规范中,多条条款都体现出了对项目管理中业主责任的强化。如2013清单规范规定,在发包商的招标文件里,涉及到风险的风险的范围等内容时,文件中不允许出现“无限风险”或“所有风险”等类似的用语。禁止使用这种词语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项目管理中发包人的责任。与此同时增强了对承包方的保护。这种强化和增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一定意义上划分发包商与承包商的责任,从而维护建设业正常的发展秩序[5]。
2.2.2 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管理责任
在2008清单规范中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所以一般情况下招标方都会在招标文件中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完整、或漏项的部分进行规定:凡工程量清单出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问题,都应由投标人负责。而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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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规范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不完整和不准确现象应完全由招标人负责。如此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责任,迫使招标方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必须要秉着严谨、认真的态度,从而保障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2.3 强化了招标方对于招标文件的管理责任
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相比较来说,更加的强化了招标方对于招标文件的责任。在2008清单规范的适用下,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中会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要高于投标文件,当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发生冲突时,要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内容为主。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因此,2013清单规范中对于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强制性的修改如下:“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6]
2.3 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
2008清单规范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没有做出过多的规定。而2013清单规范中却史无前例的开辟了一条新道路,即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合理、科学的风险分担为指导,对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在2008清单规范的适用下,承包商所要承担的责任一直都比发包商多得多。比如,上文提到的招标文件不完整或有缺项造成的损失就由承包商承担;比如,由于造价工程师的业务水平低,导致对工程的报价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也要由承包商承担。这样承包商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责任,严重的影响了承包商的利益。因此,2013清单规范针对这一问题,规定要考虑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意愿和能力,使得发包方与承包方合理的分担建设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2.4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
在2008清单规范中,对于竣工结算管理的重视度极高,而在2013清单规范中,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形式,由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规范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规范第11.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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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文件。这一重视点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的权益,为双方的工程结算提供的可靠的依据和保障。
2.5体系更完善,思路更清晰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投入的日益加大,2008清单规范已不适应当前造价管理形势的变化,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建筑业的需要的。大量的城市轨道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纷纷开工,钢结构工程的普遍推广,而2008清单规范都未能提供清单计价依据;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能的产生也客观上要求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弥补计价依据的缺失。同时,在造价管理方面,尤其是费用构成上,有些费用已经取消,但2008清单规范已列支,比如工程定额测定费用,这导致清单规范与工程实际严重脱节。2013清单规范以近几年颁布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为指导造,进一步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构建了以《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核心,九大专业工程量计价规范与其协调一致有机计价体系。具体为:将2008清单规范中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六个专业从根本上进行调整、优化,形成九个专业规范,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工程从园林工程独立出来,形成一个新专业,同时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了构筑物、城市轨道工程、爆破工程三个专业规范。可以看出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调整、划分更切合工程实际、思路更清晰、针对性也更强。
2.6使用范围更广
从时间上看,2008清单规范主要强调招投标阶段计价活动的相关要求,而对招投标之后的工程项目实施环节的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及索赔、现场签证及价款结算等环节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竣工验收结算、合同纠纷及造价裁定等关键环节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导致项目实施环节规范执行非常困难难,形成不少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计价模式,施工及竣工等后续阶段仍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现象。相比而言,2013清单规范涵盖了整个施工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前期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甲乙双方合同价款的约定; 项目中期的工程量计算、变更索赔款的调整、进度价款的支付等;项目实施后期的合同价款争议处理,竣工结算的编制,以及工程计价资料的归档整理等。
从地域上看,2008清单规范的颁布对我国各省市的地域性特点以及行业习惯考虑不多,为了应对清单规范的实施,某些地方先后出台与此清单规范“一致”的操作细则,形成各地区形 区、各行业的“土条款”,使得清单规范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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