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计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格。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七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七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对最终结算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算申请单。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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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为1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总工程造价的5%;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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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防水工程5年,电气、排水、供热供冷、装修市政公用等工程为2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比照(通用条款)16.1.1款项内容。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起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程,并支付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措施费的投入和损失及合理利润,并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承包人有权停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价款金额,要求发包人付给承包人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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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承担因起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顺延。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情形)第(7)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其他: 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照(通用条款)16.2.1项规定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照(通用条款)16.2.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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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16.2.3项规定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17.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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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发生14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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