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建议。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等。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内部控制,采购文件编制与评审、合同签订与验收等采购执行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采购组织与内部审批、询问答复与质疑答复等岗位应当相互分离。 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主要包括:
(一)采购标的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二)采购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性能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执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其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采购人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投标人。采购人随机抽取投标人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或者最高限价;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七)公告期限;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第七项和第九项内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 (三)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免费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八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