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因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其中一个为中标人。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确认。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名称及原因,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标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
第六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二)供应商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供应商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供应商将合同转包,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三)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采购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擅自终止投标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七)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九)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