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2020-04-14 23:06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开始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受邀请的投标人发出。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有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 (七)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除仅有书面描述不能穷尽采购需求的要求,以及需要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中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支付样品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不得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他人完成,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非法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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