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并形成文件。
③使用三角架吊装作业和移动三角架必须设专人指挥。 ④使用倒链应符合下列规定:
a)链葫芦外壳应有额定吨位标识,严禁超载。当气温在-10% 以下时,不得超过额定重量的一半。
b)严禁人员站在倒链正下方操作。
c)需将链葫芦拴挂在建(构)筑物上起重时,必须对承力结构进行受力验算,确认结构安全。
(2)使用起重机吊装中继顶压站的壳体,应遵守本细则7.1(7)款的有关规定。
(3)中继顶压站的千斤顶必须安装牢固。油泵压力表安装前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标定,并形成文件。
(4)中继顶压站宜设独立的液压系统和电气系统,当与工作坑顶进设备的液压系统和电气系统并用,并集中控制时,中继顶压站应设手动控制装置。
(5)在工作坑内顶进和中继顶压站的顶进作业,应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进行。
(6)中继顶压站顶进设备出现故障或检修时,必须在断电、卸压后进行,严禁带电、带压作业。
(7)拆除中继顶压站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拆除设备前,必须断电、卸压。
②当管径大于1600㎜时,应支搭作业平台,并符合高处作业必须 支设作业平台的有关安全规定。
③拆除千斤顶和导向壳体的配件,应自上而下进行。 ④拆除中继顶压站壳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拆除壳体必须按施工设计规定的程序进行。
b)拆除前,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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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c)拆除壳体和空档推拢,宜控制在3h以内完成。
d)当土壤松软或拆除壳体和空档推拢不能在3h内完成时,必须采 取临时支护空档的措施。
e)采用千斤顶推顶方法拆除壳体时,必须设牢固的后背;采用倒 链牵引方法拆除时,必须设牢固的锚固点。
f)使用气焊切割壳体时,必须强制通风,进行动态监测,保持空 气质量符合《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附录R、附录S的有关规定,防止缺氧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 8.5 触变泥浆安全控制要求
(1)注浆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封门洞口与管道之间的缝隙已密封; ②控制压力值已确定;
③经检查,确认机械设备完好,输浆管接口严密,防护装置齐全 有效;
④压力表已经检测单位检测、标定。
(2)顶进过程中,应设专人观察注浆压力表,当表值低于规定压力时,应进行补浆。
(3)注浆过程中出现故障,必须在停机、断电、卸压后处理。 (4)泥浆池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5)注浆作业中应及时清理遗洒浆液,作业后的余浆应妥善处置。
9 盾构掘进施工 9.1 安全监理规定
(1)盾构掘进施工宜使用盾构机。施工前应根据工程与水文地质情况、设备供应情况,选择适宜的盾构机械类型。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设计文件、地上与地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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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各种设施和环境状况与盾构设备性能等,选择始发竖井和接收竖井的位置,合理布置构件、盾构配套设备、材料等堆放场地和运输通道,规定施工程序、制定监控量测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穿越铁路、轨道交通、房屋等建(构)筑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经管理单位同意方可施工。
(4)盾构进出竖井前应对隧道洞口的土体进行加固,并完成封门施工。土体加固范围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隧道埋深确定,且长度不得小于盾构长度,宽度不得小于盾构两侧外各2m。
(5)采用敞开式盾构掘进,土层中有水时,必须采取降水等控制措施。
(6)设备在现场总装调试合格并形成文件后,应试掘进50~100m,待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盾构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7)盾构在保养和维修中严禁自行更换、改装原有配件。配件有损坏时应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备用件或经设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加工件。盾构的保养和维修必须在完全停机,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进行。
(8)设备的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操作,并应遵守施工用电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前应由电工检查,确认合格。
(9)盾构施工中,渗漏、遗洒的液压油和各种浆液等应及时处理,保持作业环境清洁,且不得堵塞排污管道和污染地下水。
(10)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监控量测方案的规定,布设监测点,设专人对下列情况进行观察量测并记录,随时分析,确认正常:
①成洞管片隆陷、裂缝和变形;
②影响区内地面和地下管线等构筑物隆陷;
③影响区内地上建筑物的隆陷、位移、裂缝、倾斜等。
当发生不安全状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对相应部位采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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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
9.2 设备与辅助装置安全控制要求
(1)基座和导轨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基座应根据盾构的质量、尺寸、导轨和施工荷载进行设计,强 度、刚度应满足盾构安装、施工、拆除和检修的要求。
②基座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的50%,且不得低于5MPa,方可 安装导轨。
③导轨端头与封门间应留有安装、调整密封装置的操作间隙,其 间隙不宜小于50cm。
(2)安装盾构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安装前竖井支护结构和基座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导轨安装 应经验收,确认合格。
②安装盾构设备,应采用起重机进行,并符合本细则7.1(7)款的有关规定。
③高处作业应支搭作业平台,并符合高处作业必须支设作业平台的有关安全规定。 10 隧道喷锚暗挖施工 10.1 安全监理规定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覆盖层厚度、结构断面、地面环境等确定开挖方法与程序、支护方法与程序、监控量测方案、局部不良地质情况的处理预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2)有地下水时必须采取降排水等控制措施。降水应使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底以下0.5m,且开挖面水疏干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严禁中断降水。
(3)隧道穿越或靠近房屋、铁路、轨道交通、道路、公路、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经有关管理单位同意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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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喷锚暗挖施工,开挖后应及时施工初期支护结构,并尽快闭合。当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初期支护结构施工要求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注浆加固围岩的措施。
(5)在自稳能力较差的围岩中施工时,应遵循防坍、防位移超限的“十八字方针”“管超前、严注浆 、长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的原则。
(6)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抢险预案备齐应急物资,并建立抢险专业队伍。
(7)施工前应对各岗位作业人员、机具、物资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施工中应按工序,结合环境状况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认安全。作业班组应进行交接班检查,确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纠正,并确认安全,形成文件。
(8)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断面尺寸和结构要求进行作业。遇水文、地质、环境等情况变化,需修改设计时,应对开挖面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并按程序变更设计。
(9)施工中必须按监控量测方案要求布设监测点,设专人进行观察量测,确认正常;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2 掘进施工安全控制要求
(1)隧道掘进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需要加固的围岩已完成加固,其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 ②对作业人员已完成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③影响区内地面、管线、建(构)筑物的监测点布设完毕,并明确了专人负责。
(2)隧道支护结构应根据围岩的性能、施工方法和机械确定。隧道开挖循环进尺应满足支护设计要求,在稳定围岩中宜为3~5m;中等稳定围岩中宜为1.2~3m;不稳定围岩中宜为0.5~1.2m。
(3)中、小型机具作业的中等稳定围岩中施工时,宜采取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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