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条件与程序介绍(2)

2020-04-14 23:35

条件。

(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要求

1、中小板也是主板故与主板要求一致,只是企业在上市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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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上有区别,一般股本在1亿股以上的在上海交易所上市,股本在1亿股以下的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应符合以下财务指标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创业板方案已报国务院审批,预计年内五一前推出。其条件除财务要求不同与中小板外,也更加强调控制风险要求,其他要求均与主板和中小板一致。

与中小板相比较,创业板对上市门槛设定的两套定量标准:第一套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而对非硬性指标也做了不同于中小企业板的规定,如为强化风险控制,增加了创业板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同样是鉴于企业的高风险,强化了退市规定。创业板的推出将使得一部分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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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中小板的高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转投创业板。 (四)企业存在哪些问题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首先,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其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第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第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独立性上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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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二是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是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是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是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是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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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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