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

2020-04-15 13:39

居民企业所得税重要配套文件

第一部分:收入部分重要政策解读

一、满足收入的条件

(一)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思考:属于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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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所以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

现场案例:收入的检查重点是发出商品

A企业于2008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08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2008年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 现场案例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4)注意的问题

对此收入在2008年调整时不能作“视同销售处理,因为以后年度作收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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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上要调减,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无法减除,要在这两个表中减除就得填负数,也就是说以后年度会出现视同销售的负数,不好处理。

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发出商品80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所得税直接调减20就行了,当然执行新准则的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思考:如果以后收不到钱了,向税务部门报坏账损失的金额是多少?

企业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应该是97万元,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 财税〔2009〕57号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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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向税务部门报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润征了所得税。

在以前年度已征完税,现在应该允许作损失扣除,就是作调减处理,不需要另作分录,但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应转回

(二)没有发货提前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问答

问:客户给我们公司250万预付款,让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我们没有发货。我们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故此我们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当地税务机关非要我们确认收入,请问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这种说法是否有税法依据? 【解答】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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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三)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思考:这段话你发现了什么重大变化? 事后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 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该函并未明确指出销货方是否可以凭该红字专用发票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因为很多企业需要对经销商业绩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销售业绩给予不同程度的返利奖励,事先是无法确定对方适用的折扣比例的.只能在事后即第二年做出. 实际上,纳税人这种价格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年终返利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开销红字发票的销售收入可以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并抵减其销项税。 销售方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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