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无形资产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每月借:管理费用5(3000/50/12) 贷:无形资产5 应该(3000-600)/50/12=4 每月调增5-4=1万
思考1: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财税〔2008〕1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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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专项用途)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文件本身未明确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但是免税收入只有条例规定的四项。因此该项收入认为应该归属为不征税收入。即:超税负返还应该专款专用,其支出不能进入费用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法列举了免税收入的四种形式之后,没有等了。所以,除了这四种之外,如果严格执行税法,后面总局发文就只能往不征税上面靠。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 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项用途)
如果考虑到文件已经作废加之该部分收入并不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不征税收入条件,这个所谓的优惠应该也是不成立的。
如果财税【2007】92号文件继续有效的话,就没有必要出台财税【2009】70号文件。《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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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属于免税收入吗?(也不属于)
在新企业所得税形势下,财税【2007】92号文件已经失效,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应该作为征税收入征税。
思考2: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财税〔2007〕80号文件中,符合条件的返回企业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虽然是在旧税法体系下产生的,但是其原理仍应该适用吗?(没有专项用途,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一句话,返回的所得税是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文件判断;其它一律征税。 解决办法:
当地政府可以出文件,说明专门用于扩大再生产就可以了。
思考3:
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应当如何理解? 国税函【2009】118号文
(1)搬迁处置损失可以冲减处置收入吗? (2)获得的搬迁补偿金记收入吗?
(3)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哪个好? 回答:
(1)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特殊规定 税法:搬迁处置损失不冲减处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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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里的支出包括因为搬迁处置资产的损失吗?因为搬迁处置资产的损失如何扣除?
会计:搬迁处置损失冲减处置收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划进行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搬迁补偿金49819.74万元如何处理? 会计:不记收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划进行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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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府补偿款项在扣除搬迁成本和损失后,如有资金结余才能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享有。
税法:五年后记收入
国税函【2009】118号文(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应积极争取纳入政府规划,从政府取得搬迁补偿收入,这是最高级的税收筹划 (3)思考: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和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哪种收入好呢?
(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用好搬迁政策合理降低税负
从政府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另外,(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企业将拥有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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