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从政府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所以,符合条件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而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由此可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需缴纳契税。
思考4: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应纳入企业收入? 答:(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8〕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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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8〕128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及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O O八年九月二十日 思考5: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苏州地税规【2010】5号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问: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其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无须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收入和免征、减征所得与股权转让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不再征税。 1、旧法: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有税率差的要补税》 2、新法------属于免税收入一律免税。
思考:为什么股息红利所得不用征税?存在地区税率差是否补税?
例如投资公司,下面有高新技术企业,那么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是要补10个点的所得税差额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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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9号
第四条、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实施条例第17条、第83条的规定处理。
目的:
(1)避免重复征税。
(2)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税负均衡。
(3)为了使得地区优惠税率政策真正能落到实处 免税收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中填列反映。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和税法差异的原因 权益法:全方位的差异
会计:按股份比例应分利润确认收入 税法:实际分配多少才算收入
成本法: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基本不存在差异 例:
A公司2005年分别购入甲企业和乙企业各25%的股权,并都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假设A公司2008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不考虑填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申报数据。甲企业2008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乙企业2008年亏损60万元;2008年甲企业宣布分配2007年度利润合共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
会计核算:A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应按照享有的被投资企业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因此应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万元×25%),确认投资乙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万元×25%),并计入当年的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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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10
税法规定:A公司持有的甲企业、乙企业股份期间,未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四)弥补亏损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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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条例18条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19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23条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20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本条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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