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6)

2020-04-15 13:39

1、本条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9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法律用语表述为“可”,意味着企业可以有选择权。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收付实现制) ,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9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 税法处理:可以有两种选择 如果是免税期一般用收付实现制 1、权责发生制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时,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这样税法同会计就没有差异了。 2、收付实现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确认300万租金收入,这时税法同会计就存在差异了,企业应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提前收取租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了差异。

(1)2008年以前,所得税同营业税一样。

(2)2008年,所得税按照收付实现制,而营业税依然按照权责发生制(财税【2003】16号文件)

(3)2009年,所得税改为权责发生制,而营业税改为了收付实现制。两项政策均发生了变化。

营业税的处理 :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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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实际上也是采取的收付实现制。即书面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当天,预收款模式则是收到预收款当天。因此,2009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要全额缴纳营业税300×5%=15(万元),营业税不能分期缴纳。 出租的房产税:收付实现制?!

税法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这一规定是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出租的,应以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能随意分解租金收入。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应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应以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该公司收取的300万租金,应在出租房屋次月起以全额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为300×12%=36万元

对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1)一个租金减少房产税的所谓筹划 例如:租金一月收10万

筹划:一半收租金5万,一半收管理费5万 或者是什么违约金,推广费、咨询服务费 等 营业税照交,房产税少交一半 用现在流行的话说:

哥收的是管理费,不是租金。 还很有道理,还振振有词

古人早看出来了:此地无银三百两。不要说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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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标准的偷房产税行为 广西地税局有明确规定

广东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解是一样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00号 2009-11-03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据部分地方反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176号)有关市场管理部门资格的界定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依照办理。

除对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分出来的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收取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由其按规定分开计征房产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能划分租金收入和管理费,一律按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赣地税函[2005]3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专业市场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5]36号

颁布时间:2005-4-13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商品专业市场房产税的征管,解决房产税征收中税负不均衡的状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商品专业市场房屋出租一律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2、按照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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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文件规定,各商品专业市场凡经设区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按批准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考虑到商品专业市场雇佣保安人员、清洁工及一些必要维修费用的情况,对专业市场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与物业管理费比例确定为:总收入的90%以上为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10%以内为物业管理费。请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本市具体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那么我省呢? 五、视同销售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原则: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原则: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

(二)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 贷:库存商品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即增值税作进项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个“可按”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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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余额为0 好处是:增加三费的基数

注意:外购的资产视同销售存在限制条件 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建议:尽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如果处置时间超过一年,不要挑战税务局的智慧。

(三)无偿赠送

例1:卖房子赠送送家电、家俱,房屋销售合同价款100万元,售房合同中说明交房标准送家电、家俱,家电、家俱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即其公允价值为10万元,房屋的公允价值可推定为90万元。成本50万。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企[2003]95号文件(什么是捐赠?自愿无偿)。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有偿)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屋90万

主营业务收入——家电、家俱10万 (2)借:主营业务成本——房屋50万 主营业务成本——家电、家俱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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