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各学校每学期在期终考试后, 应结合考试情况, 对学校教学计划、 教研组工作计划、 学科教学计划进行一次全面而有重点的检查, 肯定成绩, 弥补不足。 学校、 教研组和教师个人写出本学期教学工作小结, 及时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 学期、 学年结束前应组织全校师生开展广泛的评教评学活动,学期学年结束后, 学校教研组, 教师个人写出本学期、 本学年教学工作总结,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的教学工作总结送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乡镇所属学校的教学工作总结送乡镇教管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教管中心、 初级中学、 县直各校可根据本《规程》 ,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在执行本《规程》 的过程中, 遇到问题及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应及时向县教育局反映, 但实施方案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应因学校领导变更而废止, 也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自行其是, 置本《规程》 于不顾。
第五十条 凡不按规程兼课上课、 对教师教学行为进行监管指导不力的学校领导, 一律不得评职晋级和评先选优; 凡不按规程备课上课、 批改作业和进行课外辅导、 参与教研活动及有违师德行为的教师, 轻者批评教育, 重者扣发绩效工资直至吊销教师资格。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 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 职业学校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