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远远超出一般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的意义。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首先是源于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必须执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确保经济的稳定;其次,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能使其在争夺金融消费者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随着人们的社会关注意识的增强,消费者不仅希望商业银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还希望得到具有社会责任意识也就
2008年第6期(总第347期)
是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产品;再次,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商业银行自身的长远发展。短期内,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可能增加经营成本,但一个不欺诈、诚信经营、关心员工、为消费者着想的商业银行将更有利于加强公众对其的认同感,获商业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为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帮助政府减少失业、缓解通胀、治理污染,还能赢得良好形象,获得政府支持。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方式、质量,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提供适应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但实践中我国商业银行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招致了社会批评,主要问题在于:(1)许多商业银行的管理者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为员工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条件、改善员工的福利待遇当作是银行的负担,一味地降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2)一些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往往采取短期行为,只顾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盲目发放贷款。例如,近年来商业银行投资房地产市场,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但随着房住房难”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价的高涨,“
题。商业银行大量发放住房信贷,也使国家对住房问题的宏观调控力度大大削弱。(3)一些商业银行在业务中乱收费,收费不透明、不当损害了客户利益。(4)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采用了一些新技术,但安全隐患使自动取款机、网上银行资金骗盗案件不断发生,如何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是商业银行当前急需解决的对客户的社会责任。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竞争也日益激烈,承担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提升形象,赢得社会信赖和认同,获得持续发展动力的一个急迫行动。
三、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
如何实现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目标?就世界范围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美国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授权公司董事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顾及公司所采取的行为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1952年《加拿大公司法》第14节第(1)(g)项也规定,公司有“为了慈善或仁慈的目的,或唯恐任何展览会或任何公共的、整体的或有益的目的而实施捐赠或提供资金担保的附属的和从属的权力。”二是欧洲国家通过以职工参与制度为主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按照德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实行双层制公司机关体系,即公司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对这两种公司机关职工与股东原则上都有平等的参与权。德国的《煤钢共同决定法》、《企
金融理论与实践
【问题探讨】
业宪法》、《共同决定法》等法律规定煤炭、钢铁或者具备一定规模的公司,在监事会中,劳资双方的代表名额应当相等,公司的董事会中须有一名劳方董事。对此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国情基础上对国外的做法予以借鉴。首先可以制定较为细致的章程,要求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中,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维护相关者利益,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违背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如侵害股东、员工利益的,要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其次,完善职工、金融消费者、信贷客户等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制度。虽然我国《公司法》中对职工参与公司机关作出了规定,但在可操作性上存在明显不足,要规定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至少要达到一半以上。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落实企业社会次,可以通过推行、
责任目标。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经营者,与公司没有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判断的各种关系,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的外部非执行董事。[3]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中明确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到上市公司中,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权与活动原则等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来源于在公司中不设专门监事会的美国公司法,其任务是监督公司经营者,维护小股东利益,角色类似于监事会,因此有学者担心独立董事与监事在职能上重叠,由此可能将导致监督中的冲突、浪费和推诿。但在《公司法》已正式引入这一制度后,现实的态度不是否定独立董事制度,而是在监事会已经存在的前提下,重新界定独立董事的职能,发挥其优势。考虑我国落实公司社会责任还缺乏可行机制的现状,可以以独立董事的引进为契机,在商业银行中将独立董事塑造成维护小股东、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角色,成为社会责任董事,监督促使商业银行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防止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或损害利益相关者利益。
为保障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长期有效推行,还要建立社会责任履行制度,比如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许多西方国家明确要求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以使管理者的决策处于公众监督之中,从而有效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国应该建立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鼓励或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及时公布银行管理层的重大决策信息,确保重大决策的公开透明。另外,可以建立鼓励商业银行参与公益活动的保障及激励制度,比如对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享受扣减所得税待遇。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承担企业
金融理论与实践
社会责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加强环保、维护员工利益、热心社区建设、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商业银行给予政策优惠。最后,可以建立社会责任评价机制、认证体制,实施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并通过评定制度和认证体制引导商业银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我们在鼓励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还必须保持理性的头脑,防止“过犹不及”。比如有人建议,为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要修改《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界定为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甚至有人提出不能视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标的企业,因为商业银行必须兼顾政府的利益、员工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债务人的利益、社区的利益等。但笔者要强调的是,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否定商业银行的营利性,如果商业银行不以营利为经营目标,则股东利益不保,投资者将丧失投资积极性,没有投资者商业银行如何运作?如果商业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难以取得发展,而一个自身都难以发展、濒临破产的银行,拿什么去承担社会责任?所以,营利是商业银行发展进而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只有在商业银行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有能力提高员工福利、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