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要求商业银行的高层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维护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特别是我国《公司法》以一般条款抽象规定公司社会责任,这样在社会责任处理与履行上就极大地扩展了商业银行经营者的裁量权,经营者可以以履行社会责任之名,掩饰自己的利己与不负责行为。而我国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经营者不受控制,[4]这条规定无疑将加大对董事等经营者的监管难度与监管成本,为经营者滥用职权火上浇油。所以,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还要做好管理层的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9,(2).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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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2-286.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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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6期(总第34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