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就是不同性质的股权在股本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以及股权的集中、分散程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家持股比例高于50%;相对控股是指国家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不需由国家控股的行业和企业,国家持股比例由国家股持股单位自行决定。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允许将一个以上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股权结构的设置必须考虑国家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防止“一股独大”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同时考虑行业特征及对国计民生的影响。
3.根据案例二的有关内容简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必要性与基本原理。
盈利预测是企业对未来获利情况在一定的假设条件基础上的一种比较科学的估算,并不表明企业在未来时期一定能够实现的盈利水平,而且盈利预测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确定和受投资者欢迎的程度都有很重要的现实作用,企业为了获得高发行价,就有可能虚报盈利从而误导投资者,因此,作为投资者是否应该将盈利预测作为投资的判断依据,如果关注,又应持何种态度,这些问题是投资的关键。
盈利预测有没有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相反的做法:美国不允许公司对未来盈利有允诺性的预测。美国证券监管当局认为,上市公司历史上经营情况的好坏和财务数据应该是经过审计的,是可靠的,所以可以提供给投资者。至于今后公司的走向则应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投资者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至于决策失误的损失则由投资者自己负责。与之相反的是香港的做法。香港要求公司在发行上市时必须有盈利预测。它的理论前提是投资者不够成熟、需要保护的。与此相应,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完成盈利预测,必须向投资者作出解释。同时上市保荐人、审计师和会计师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造成了香港的上市公司在做盈利预测时都偏向保守,即使公司认为没有问题,中介机构也不愿承担风险。因此,有人认为香港的做法有负面影响,即投资者面对偏低的盈利预测往往不会出大价钱,导致企业融资效率降低。中国目前公司上市基本上是都有盈利预测的,但中国并不强制披露盈利预测。但为什么绝大部分中国企业仍然坚持盈利预测呢?这主要是由于盈利预测和股票定价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争取尽可能高的股票定价,这是上市公司提高盈利预测的原动力。
企业进行改制上市,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文件就是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是企业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的正常发展速度做出的。盈利预测报告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盈利预测表的格式与利润表一致,并应分项披露上年经审计的已实现数和本年预测数,本年预测数分栏列示经审计的实现数、未经审计实现数、预测数和会计数。盈利预测的说明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存在可能对盈利预测产生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收支项目的,都要加以分析说明。
4.上市发行定价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根据世界各国和中国的新股定价的经验,目前上市发行定价的基本方法有:议价法和竞价法。
(1)议价法是指由股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议定发行价格时,主要考虑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高低(通常用平均市盈率等指标来衡量),市场利率水平,发行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发行公司的风险水平,市场对新股的需求状况等因素。议价法一般有两种方式:固定价格方式和市场询价方式。
①固定价格方式基本做法是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价格,然后根据这个价格进行公开发售。
②市场询价方式这种定价方式在美国普遍使用。当新股销售采用包销(FIRM COMMITMENT)方式时,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这种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一般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根据新股的价值(一般用现金流量贴现法等方法确定),股票发行时的大盘走势、流通盘大小、公司所处行业股票的市场表现等因素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第二,主承销商协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路演,向投资者介绍和推介该股票,并向投资者发送预订邀请文件,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通过对反馈回来的投资者的预订股份单进行统计,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最初的发行价格进行修正,最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2)竞价法是指由各股票承销商或者投资者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竞价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有下面三种形式:
①网上竞价。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按集中竞价原则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作为唯一的“卖方”,其卖出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公司宣布的发行底价,投资者作为买方,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进行申报。电脑主机在申报时按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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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原则决定发行价格,即以累计有效申报数量达到新股发行数量的价位作为发行价格,在该发行价格以上的所有买入申报均按该价格成交,如在该价格的申报数量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发行余额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处理,投资者在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须交付足够的申购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竞价发行期间暂予冻结,为了防止市场操纵行为,此种定价方式通常都规定每个股票帐户的最高申购额。
②机构投资者(法人)竞价。新股发行时,采取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人投资者竞价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一般由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底价,法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购申报价格和申报股数,申购结束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法人投资者的有效预约申购数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事先确定的累计申购数量与申购价格的关系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申购时,每个法人投资者都有一个申购的上限和下限,申购期间申购资金予以冻结。
③券商竞价。在新股发行时,发行人事先通知股票承销商,说明发行新股的计划、发行条件和对新股承销的要求,各股票承销商根据自己的情况拟定各自的标书,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股票承销业务,中标标书中的价格就是股票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