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209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销毁。
第210条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211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212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电气安全
第一节电气运行
第213条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214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215条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216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217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化工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化工企业静电检查规程》。
第218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第219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220条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221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222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第223条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224条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