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9)

2021-09-24 20:08

第178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179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180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

第181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作业的有关人员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从事操作。

第182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183条禁止利用民用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184条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85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86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其操作人员必须落实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187条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第188条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189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90条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91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第192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93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第194条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95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第196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与运输

第197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危险品应附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198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及安全性能检测。

第199条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200条危险物品装货前和卸货后,应对车、船等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与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到指定地点洗刷干净。

第201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规定:

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 。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动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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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使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化气和易燃液体。

第202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203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严禁超车和超速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第204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船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第205条铁路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两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206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第207条装运危险化学物品时,严禁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

第208条禁止雨、雪、雾天,露天装卸、倒运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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