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19 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第120条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第121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第122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23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124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转。第125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126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127条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128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29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
第130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1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32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33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34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35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36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37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38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
第139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40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41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规定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防尘与防毒
第一节防护与治理
第142条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称有害作业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143条有害作业单位要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预防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职业危害。
第144条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停业整顿。
第145条有害作业生产过程应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第146条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第147条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二节组织与抢救
第148条有害作业单位应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由企业厂长(经理)及生产、安全、设备、保卫、环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职防部门负责。
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
第149条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救护车。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有害作业岗位应配备急救箱。
第150条有害作业单位应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第151条有害作业车间(岗位)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配备应急措施。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节体检与职业病
第152条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153条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七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154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范的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固定式钢直梯、斜梯、防护栏、钢平台》、《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