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圈子也可以把接受连接体的权力委托给自己的子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子圈将成为连接体的目标圈子。
在这两种情况中,任何委托都必须通过圈子的委托政策来执行。另外,所有的变化和委托都必须与原先的跨连接政策中规定的约束和指南保持一致。
第三章:治理流程( Governance Process)
3.1 治理的范围
圈子的治理流程有以下的权力:
(a) 确定、修改或者去除圈子中的角色和子圈 (b) 确定、修改或者去除圈子的政策 (c) 举行选举,选举圈子中的民选角色
在任何时候,当时有效的圈子的治理流程所产生出的结果定义其实际的“治理”。 只有在本宪法的这个部分列出的产出(output)才是圈子中有效的治理机制;在圈子的治理记录中,不得包含这个部分未列出的产出。
3.2 改变公司治理
圈子中的任何核心成员都可以提议改变其治理机制,提出“建议书”(Proposal)的人是“提议人”(Proposer)。
在建议书被采纳之前,所有的核心成员都必须有机会提出因为采纳建议书所引出的焦虑(如果有焦虑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焦虑如果符合本部分列出的标准,那么这个焦虑就称为“反对意见”(Objection),而提出反对意见的人称为“反对者”(Objector)。
如果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建议书将视为被采纳,并且圈子的治理得到了修改。如果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建议人和每个反对者在圈子采纳建议书之前,必须找到一个办法化解反对意见。然后,在建议书被采纳之前,所有的核心成员必须有其他的机会提出更多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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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提出建议书
任何核心圈子成员都可以在圈子的“治理会议”中提出建议书。“治理会议”按照本宪法的3.3部分召开。
或者,圈子的核心成员可以不经过“治理会议”而将建议书异步地分发给所有的其他核心圈子成员,分发要使用经过圈子秘书同意的用于此种用途的书面沟通渠道。如果是这种情况,建导师或者可以使用在治理会议中采用的同样的流程和规则,或者可以允许每个核心圈子成员直接宣布TA是否有反对意见需要整合。此外,在建议书被使用异步方式采纳之前的任何时间点,建导师或者核心圈子成员都可以叫停异步处理,以便要求提议人将建议书上交到治理会议,并通知圈子的秘书。 圈子可以制定一些政策,以进一步约束建议书可以在治理会议之外的什么时候以及以什么方式进行处理。但是,任何政策都不得限制相关成员叫停异步处理以升级到治理会议进行处理的权力。圈子也可以制定政策来限定对异步建议书的反应时间,如果没有反对意见或者升级要求,则超过这个反应时间后建议书将自动地被采纳。
3.2.2 有效建议书的标准
有些建议书在圈子的治理流程中是无效的,建导师可以在这些建议书进入处理环节之前将这些建议书扔掉。
建议书必须解决或者降低了提议人所感知的一个焦虑,否则建议书将视为无效。此外,建议书通常必须有助于提议人更好地表达其圈子角色的目的,或者其角色的一项职责。不过,建议书也可以有助于其他的圈子成员更好地表达其角色,但是前提条件是这个“其他的圈子成员”允许提议人代表TA的角色|。
最后,无论是否符合前述标准,建议书如果是用于帮助圈子的治理方式更清晰地反映已经发生的活动,或者引发新的对民选角色的选举,那么这种建议书总是有效的。
3.2.3 检验建议书
建导师可以通过向提议人提问来检验建议书的有效性。
为了让建议书通过检验,提议人必须能够描述这个焦虑,并且给一个过去或者现在的实例来说明建议书能够有助于降低焦虑并且能够像上一节所述那样帮助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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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导师认为提议人没有满足这个门槛,建导师必须抛弃这个建议书。但是,当评估建议书的有效性时,建导师只可判断提议人是否陈述了所需的实例和解释,以及陈述是否符合逻辑因此显得合理。建导师不可依据陈述的精确性以及建议书是否充分地解决了焦虑而做出判断。
3.2.4 有效反对的标准
有些焦虑不能算作反对,所以在处理建议书的过程中可以忽略。一个焦虑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a、b、c、d所有4个标准,或者满足特别标准e的时候,才能算作反对意见:
(a) 如果焦虑不解决,圈子表达其目的或者履行其职责的能力会退化。因此,反对者感
到焦虑不是因为自己想到了一个好的主意想去实施,或者感觉有潜力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挥,而是因为建议书实际上会让圈子目前的能力倒退。例如,根据这个标准,清晰性的降低是能力的降低,而没有提高清晰性则不能算作能力的降低。 (b) 焦虑以前是没有的,在建议书出现之前就没有。因此,焦虑是因为采纳了建议书才
产生的,如果建议书撤销则焦虑也就消失了。
(c) 焦虑被触发依据的是现有的事实或者事件,而不是根据预测,也就是焦虑不应该由
对未来世界的预测而产生。但是,如果建议书在未来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在造成后果之前很可能没有机会充分感知和反应,那么基于预测的焦虑也是允许的。 (d) 焦虑限制了反对者表达其圈子角色的目的或者某项职责的能力;或者,如果建议书
限制了另外一个角色,反对者得到了另外这个角色的填充者的许可,能够代表这个角色进行反对。
然而,不管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如果焦虑满足下述标准,则焦虑可以算作反对:
(e) 处理或者采纳建议书违背了本宪法定义的规则,或者促使圈子或者其成员动用非本
宪法授予的权力。比如,根据3.1部分的条款,下一步行动、项目和具体的运营决定通常不是有效的治理流程结果,所以任何相关人员都可以提出这样的反对意见:这个建议书得到的结果违反了宪法。
3.2.5 检验反对意见
建导师可以通过询问一些问题来检验反对的有效性。反对意见要通过检验,反对者必须能够陈述合理的论证,来说明为何反对意见符合所要求的每项标准。如果建导师认为反对者没有通过检验,建导师可以抛弃反对意见。当评价反对意见是否有效时,建导师只可评价反对人是否陈述了所需的论证,以及这些论证是否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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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逻辑错误因而合情合理。建导师不可因为论证是否精确或者反对意见是否重要而判断反对意见是否有效。
然而,当反对意见是基于建议书违反了宪法时,根据3.2.4(e)的规定,建导师可以要求圈子的秘书解释建议书是否真的违反了宪法。如果秘书判定建议书没有违反宪法,那么建导师可以阻止反对意见。
3.2.6 整合的规则(Rules of Integration)
当反对意见提出后,下面的规则可以在寻找解决方案的过程中使用:
(a) 任何核心圈子成员都可以要求检验反对意见,当有这种意见提出时,建导师必须检验反对意见。
(b) 反对者要试着对建议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建议书既能解决提议人的焦虑,也能解决反对意见。其他人要提供帮助。在任何时候,如果建导师认为反对人没有诚意寻找潜在的解决方案,建导师可以阻止该反对意见,并继续处理建议书,就好像反对没有提出过一样。
(c) 任何核心圈子成员都可以向提议人提问,以进一步了解建议书所涉及的焦虑,或者提议人所举的说明焦虑的例子。在任何时间点,如果建导师认为提议人没有诚心诚意地努力回答这些问题,那么建导师可以将建议书视为无效,并予以抛弃。
(d) 反对者须提供一份修改过的建议书,并提供合乎情理的论证,解释为什么修改过的建议书能够在提议人所牵挂的每个场合解决或者防止焦虑。只要反对者提出请求,提议人必须陈述合理的原因,说明为什么修改后的建议书至少会在一个特定的场合无法解决或者预防该焦虑。或者,提议人可以增加一个例子,来说明修改后的建议书没法解决焦虑,但仍然符合3.2.2所要求的处理建议书的规则。如果建导师认定提议人无法满足这些条款中的一个,那么建导师可以认定建议书无效并抛弃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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