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
设计文件、制造厂技术标准等与《验标》标准有抵触的检验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只可评为合格(不评优良),但不影响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的评定,按《验标》规定的评定办法执行。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以最后一级评定的等级为准。 4)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
①按班组—工地—公司程序逐级检验,后一级的检验必须在前一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监理单位检评的项目,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提前24小时左右(特殊情况下可为8小时)书面向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报验(见附表八),在约定时限内到现场验评。
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接受的交验项目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A、交验项目已三级检验合格;
B、施工方提交的自检记录、技术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真实、齐全; C、质量验评表填写真实、完整、无涂改、符合要求。
三个条件中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监理单位按不合格论处,整改后不得评为优良。当检验项目符合规定的标准时,参加验评的各方代表均应在《质量验评表》上签名,评级、验评不合格的项目,不准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检验记录、报告必须如实反映现场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②工程施工质量验评(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两个方面,一是所检验工程的现场检验质量是否达到《验标》等标准规定的要求,二是检查提供的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量验评表等资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齐全、清晰。
原则上采用《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格式,个别特殊分项工程,可采用工程管理部提供的格式。
③控制点
由于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的原因,有关人员因故未能到场参加检验,经领导批准后可由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单独检验、签字,事后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要予以补签、认可。
5、隐蔽工程项目的检验 1)一般隐蔽工程项目有: A.钢筋工程; B.地下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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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防腐、绝热工程及地下管系;
D.建筑工程的防水工程和地下结构的防水、防腐工程; E.设备就位前填砂质量的检查; F.设备灌浆前垫铁质量的检查; G.设备封闭前内部质量的检查;
H.须检查清洁度的管道安装的清洁度检查;
I.埋入设备、内部结构及保温、防腐层的焊接工程; J.防雷接地施工的检查;
K.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质检单位和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检验的其它项目。 2)监理单位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签证工作。隐蔽工程项目检验时,施工单位需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提前8小时书面向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质检单位报验,各有关单位应派相关人员按时到达现场,经各方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监理、工程管理部门、质检单位有关人员因故未能到场参加检验,经领导批准后可由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单独检验、签字。事后,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需予以补签、认可。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向监理、工程管理部、质检单位报验而自行隐蔽,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剥露或解体,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工程管理部、监理、质检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5)隐蔽后,如对其中质量提出疑问,无论监理部门是否参加隐蔽前的检验,都可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查,如质量合格,监理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如果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须全面剥露,重新检验,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
6)一般性隐蔽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天发出隐蔽通知单,通知现场监理人员并同时提交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表,双方共同验收。监理工程师据此进行现场验收,符合要求时予以签认;验收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返修后重新验收;重要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监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设计院驻工地代表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联合签证。
7)施工单位发出隐蔽通知单前,必须认真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发出隐蔽通知单。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表的隐蔽项目和内容必须与工程施工工段对应,标明施工位置和方向,并附图说明,以便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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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凡属隐蔽工程,施工单位无隐蔽检查记录和质检员签字认可的,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不予签证。
9)施工单位发出隐蔽通知单后,现场监理24小时内不予检查、验收、且无特别说明的,施工单位不可自行隐蔽,必须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对于存在争议的隐蔽工程如监理、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复验,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如复验合格,复验费用由监理单位负担,复验不合格,复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0)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理、工程管理部门而自行隐蔽的,监理、工程管理部门不予签证,并且对施工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6、不符合项管理制度
1)凡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定的材料、设备、非标加工件以及违反国家及部委的施工制造标准、规范、施工图、技术文件、规章制度、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致使工程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的施工作业,均属不符合项。
2)不符合项的处理要求限时予以完成。 ①属施工单位的不符合项:
不同意 重大问题处理方案 送工程部批准 质检、监理及建设单位发现不合格送施工单位 整改 同意 质检、监理、工程部复检 不合格 反馈工程部 合格 签证 反馈工程部
②对设计上的问题,施工单位可用《工作联系单》对设计以质询的方式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由工程管理部门处理。
3)收到不符合项通知单的单位为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在收到不符合项通知单后,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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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停止原错误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好处理措施与处理期限,处理好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派人员复验(直至合格)。重大质量问题,还需编制处理方案,经上级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按方案进行处理。
4)受理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对不符合项通知单不做出任何处理,监理单位与工程管理部将共同发出《停工通知单》或给予经济处罚。
7、施工质量检查监督
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监理单位现场日常巡视或任意抽查的随机性监督检查;另一种是有计划、有针对性、有程序、有准备的综合性监督检查。
1)施工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①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的有关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与施工单位一起,努力使工程施工处于受控状态,把质量问题消除于施工过程中。
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有权:
A.调阅施工技术或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 B.调阅施工技术记录、试验报告、验收签证等资料; C.抽样实测(含复测、复试)任意一项技术记录。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反规范、作业指导书和各项制度等进行施工作业影响到施工质量时,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制止上述行为并及时填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给施工单位整改。
对严重违反规范,并已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如不听劝阻仍继续错误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发《停工通知单》。待施工单位采取了有效整改措施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复工。
《停工通知单》发出后,如施工方仍强行施工,工程管理部门将采取进一步措施,直至解除合同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2)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①重点项目监督检查 A.土建专业
施工测量、沟槽开挖、钢筋材质与焊接、混凝土、回填土、砌体、钢结构、防水防腐等。 B. 工艺专业
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辅助材料检验、合格焊工登记表、隐蔽工程、无损检测、材料性能试验、材料接收、管内清洁度、管道布置、支架检查、仪表一次部件、补偿器调整、焊接检查、防腐基层检查、涂层检查、绝热层/防潮层/保护层检查、地下管道垫层检查、管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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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检查、非焊接口检查、回填检查、阀门试压、安全阀调试、系统试验前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吹扫/冲洗检查、管线复位(含垫片、盲板等)检查。
C. 非标设备专业
设备及附件接收检查、基础复检、就位找正、灌浆前检查、内件安装、严密性试验、封闭前检查、附件安装、平台、扶梯、护栏检查等。
D. 电气专业
电缆的绝缘测试、耐压试验;电缆导线对地间的电阻测试;绝缘子及穿墙套管的耐压试验;变压器及其附件的检查、试验;高压开关的试验、调整;成套配电盘(柜)的试验、调整;低压电器的绝缘测量;电机的试验调整;系统测试、单校、联校。
E. 自控专业
变送器、传感器、仪表、执行机构的安装;的安装;接线箱和保温箱的安装;穿线管敷设;电缆桥架和保护管的安装,电缆敷设、电缆头的制作与接线;仪表空气管的敷设;管路严密性试验。
②检查程序:
A. 施工单位按以上检查项目组织自查,合格后整理资料,书面报请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申请检查。
B. 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组织检查。
检查的内容:工程完成情况、质量体系与实施概况、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与实施情况、工程实物质量概况、质量自检与验评情况、施工中发现或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自查项目与自评以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③检查的方式:
A.听取施工单位的汇报。
B.查阅文件、资料:质量体系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施工日记与施工技术记录,施工图,测试、校验、试验报告,质量验评签证,设备、原材料质保书或出厂试验报告,设计变更单和执行记录,质量事故台帐、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等。
C.现场质量检测与跟踪检查,抽样实测(含复测、复试)核查施工记录与质量等级评定。 D.施工质量的评议:质量监督检查后,监理单位及工程管理部门如无异议,应在检查资料上签字确认,否则应提出整改内容及期限。
施工单位在整改后,要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质检、建设单位反馈整改结果,最后实施施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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