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2)

2020-04-21 07:37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必须足够文档化。相关的文档应该具备足够的细节,使监管机构可清晰了解内部模型如何运作。

第四章 定量标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时必须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最低定量标准。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例如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臵信区间。

第二十一条 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但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必须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应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的技术的合理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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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即当采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使用加权法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可不完全满足上述要求,但计算出的资本要求不得低于按上述要求计算的结果。

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如果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必须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计算,则必须提高更新频率。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风险价值计算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当选用诸如2007至2008年次贷危机这样的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使用经过该期间的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输入风险价值模型,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SVAR)。

压力风险价值应该至少每周计算一次。

商业银行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其资产组合相关,并经监管机构认可。

第五章 压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应进行相应的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可能会对其交易账户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会令其交易账户组合产生重大损失,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应包括各种主要风险类别中的低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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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按日实施压力测试的能力。同时,应定期评估在压力情况下的风险状况,特别是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应予以特别关注,若压力测试显示本行受某种特定情景的负面影响明显,应当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压力测试方案必须重点关注如下内容:集中度风险、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非流动性、单一走势市场、事件风险、非线性产品以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

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压力测试结果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同时应在制定市场风险政策及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及定性标准: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况,并能够涵盖不同的严重程度。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标是评估本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以及寻求本行可以采取的减低风险及保存资本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选择运用最适合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包括敏感性测试及情景测试。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持仓总量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情景测试的具体内容,并涵盖不同的严峻程度。压力情景依其性质可以分为:

(一)无须银行模拟的监管要求情景。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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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最大单日损失的信息供监管机构审查。损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计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

(二)要求银行模拟的历史情景。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交易组合特性,审慎地选择以往的金融市场重大事件(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作为模拟的压力测试情景,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结果。

(三)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的反映交易组合特性的情景。商业银行应自行设计压力测试情景,从资产组合特性出发,识别出最不利的情况(如油价剧烈变动等)。商业银行应向监管机构说明其用以识别和执行此情景的方法,并说明该情景引发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完备流程以实施全面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有关程序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分析交易组合的性质及其业务所在的外部环境,以确定应在压力情况下测试的主要风险因素;设计适合交易组合的压力测试,包括可能的压力事件及情况的具体说明;以文件形式记录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及如何得出有关的假设;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分析压力测试结果以确定较容易受影响的环节及潜在风险;向高级管理层及有关的管理人员报告压力测试结果;决定应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以应对压力测试发现的潜在风险;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压力测试结果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交易组合特性及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核压力测试方案,评估压力测试所使用的基本假设是否仍然有效。

审核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压力测试程序的文件记录是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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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压力测试是否融入日常风险管理;压力测试程序的核准过程,包括其后作出重大修改的授权;压力测试方案涵盖的风险因素;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持仓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核实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数据来源的一致性、及时性及可靠性。

第六章 返回检验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每日的损益数据与内部模型产生的风险价值数据比较,进行返回检验。

返回检验的结果用于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的附加因子。

第三十四条 内部模型的返回检验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 商业银行内部需每日计算基于T-1日头寸的风险价值与T日的损益数据进行比较,如果损失超过风险价值则称为发生一次突破;

(二) 上述风险价值的持有期为一天,臵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等参数应与使用内部模型法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时所使用的参数保持一致;

(三)突破的统计方法采用简单突破法,即每季度末统计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结果中总计发生的突破次数;

(四) 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申请实施内部模型法时,应建立返回检验流程,并积累至少一年的返回检验结果数据。

第三十五条 存档和报告

(一) 返回检验过程及结果需要建立完整的书面文档记录,以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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