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银行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监管机构查阅使用;
(二) 返回检验突破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内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 商业银行正式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后,商业银行需每季度将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报告提交监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按照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其结果可分为绿区、黄区和红区三个区域。
(一) 绿区,包括0至4次突破事件。绿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并未显示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
(二) 黄区,包括5至9次突破事件。黄区表示返回检验结果反映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存在问题,但有关结论并不确定,因此,模型是准确或不准确均有可能。一般来说,随着出现突破事件的次数由5次增加至9次,模型不准确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
(三) 红区,包括10次或以上的突破事件。红区表示返回检验结果反映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第七章 特定风险
第三十七条 只有当商业银行满足前述定性和定量要求,并同时满足下一条所述的标准和要求时,商业银行才可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如不能完全满足,则应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八条 内部模型必须包含能反映所有引起价格风险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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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并且可对市场状况和交易组合变化做出反应。具体而言,内部模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解释交易组合的历史价格变化; (二)可反映集中度风险;
(三)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保持稳健; (四)可反映与标的相关的基差风险; (五)已通过返回检验验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分别计量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
第四十条 内部模型必须保守地估计由流动性较差或价格透明度有限的头寸带来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模型应能覆盖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若不能覆盖,则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独立计算其额外资本要求。
第八章 资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 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的商业银行,其最低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项与压力风险价值项之和。
不能满足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的银行还需按标准法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足额计提资本。
第四十三条 一般风险价值项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一)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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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平均值乘以乘数因子。 第四十四条 上述乘数因子是最小乘数和附加因子的和,最小乘数是3。
第四十五条 附加因子由监管机构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确定。 商业银行如果能够合理说明其使用的模型基本稳健,以及突破事件只属暂时性质,则监管机构可以决定不将该突破事件计入突破次数。
当金融市场发生实质性的制度转变时,市场数据的波动与相关系数的重大变化可能引发短时间内的大量突破事件。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把制度转变的因素纳入其内部模型之中,这一过程中可暂不调高附加因子。
第四十六条 压力风险价值项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一)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 (二)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平均值乘以3。
第九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监管机构经审核同意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应进行书面批准,书面批准中应确定用内部模型结果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的附加因子。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获准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应每季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内部模型的运行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模型方法、内容及覆盖面的重大变化;本期返回检验的结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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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系统及管理层的重大变化;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新业务开展情况等。
返回检验结果可能导致附加因子调整的,商业银行需要在季度报告中做出专门说明。
监管机构应基于季度报告决定是否需要调整附加因子,并及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内部模型进行模型验证后,应向监管机构报告验证结果。
监管机构应及时评估商业银行的模型验证报告,必要时,应对商业银行内部模型进行外部验证。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并表的基础上建立内部模型。确实存在资本流动及法律等障碍无法实施并表管理的,经监管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可不将此类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第五十一条 内部模型尚未覆盖本行所有市场风险类别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混合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即,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分别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算各自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进行简单相加汇总。
商业银行申请使用混合法时,不得对同一风险类别使用两种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同时,应制定明确的向全面内部模型法过渡的时间表。由于外汇管制等原因导致的例外情况,应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实际市场风险暴露的分布情况及总体风险管理水平决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混合法。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返回检验结果出现十次以上的突破后,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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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报告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商业银行进行整改纠正,并开始设立半年的观测期。如果在观测期内商业银行不能进行有效的整改纠正,则监管机构应责令商业银行返回使用标准法。
第五十三条 获准使用内部模型法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返回使用标准法。
获准使用混合法的商业银行,对于已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市场风险类别,未经批准,不得返回使用标准法。
商业银行经批准或被监管机构责令返回使用标准法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内部模型法。
第五十四条〃监管机构应采用走访、现场检查以及聘请专业机构(人员)等方式,全面评估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申请。
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必须有适当的方式,保证提供监管机构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附件1和附件2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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