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配合其他财务人员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二)会计制度
九江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在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针对自己公司的特点制定一些与《企业会计制度》类似的规定。
1. 总则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经营活动。 (3)会计核算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4)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5)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6)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7)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8)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9)会计信息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公司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10)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11)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12)会计核算及时进行。
(13)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14)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15)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
(16)会计核算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17)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18)会计核算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作为资本性支出。
(19)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单独反映。
2.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1)公司设立财务部,财务部总监协助总经理及董事长管理好本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2)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3)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财务总监监交。
3.会计核算办法及细则
(1)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2)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4)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5)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6)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
(7)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8)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计主管或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并及时做出处理。
(9)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0)财务审计每年一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内部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11)本公司严格执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行政法规,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2)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助理、主管副总经理或指定专人监交。其他财务人员办理交
接手续,由会计主管监交。
4.会计档案保管
(1)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2)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3)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4)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7)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度、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告及其他重要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8)会计档案保存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董事会议通过报财政主管机关同意后销毁,所销毁的会计档案的清单永久保存。 三、财务制度
(一)公司财务内部控制
1.财务科每天定时查账。 2.与子公司每天核算对账。 3.与发票对查。 (二)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1.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2.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3.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4.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5.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6.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7.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8.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9.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10.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11.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12.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13.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14.办公用具、用品购置、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人事行政部填采购申请单、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15.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人事行政部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16.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三)往来账款管理制度
1.应收账款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销售,减少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在减少呆账、坏账,对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作出如下的规定:
(1)公司的产品销售规定是:“现款现货、款到售货”的原则,所以原则上公司月末不允许有应收货款余额。
(2)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赊销,对确需赊销的,应先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需要说明出现应收账款单位的资信状况(包括其经营资格、资信状况及经营能力等),报告经股份公司财务部、销
售总监、总经理审批,且该应收账款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3)财务总监每月应编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明细表”对公司的应收账款作细致的分析,不得只报余额不作账龄分析。每月末都必需与经销商对账,并获得经销商签字、盖章确凿认书。
2.内部往来管理
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公司与各超市之间货款、费用等经济业务往来的结算,各超市之间不能有任何往来挂账.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四)发票管理制度
1. 发票领用的管理
(1)凡店使用的发票,均由店财务部根据税务局对发票的管理规定,统一购买,实行统一管理,税务会计负责。
(2)服务台使用时到财务部门领取。
(3)店财务部门设“发票使用登记本”,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同时上交上期领用的发票。
(4)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 2. 发票开具的管理
(1)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书写规范,不得缺联填写,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防伪印油。(不得开漏底发票)
(2)发票内容填写要求:日期写准,购物单位栏不得简化或空白,品名、数量、大小写金额如实,不准开具品名金额与购物不相符的发票;发票的空白处划斜线封闭,注明开票人姓名。
(3)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发票上。
(4)团体购物需退货时,应持原发票、如因已报帐不能提供原发票的,应有购货部门证明和发票复印件才能开具红字发票,证明信及发票复印件附在发票存根联后。
(5)购货人要求开具发票时,收回购物小票在发票存根联后。 (6)开发票不的虚开金额,自收银专柜不的开发票。
(7)开发票的内容要与购物小票的商品一致,不得开具超市没有出售的商品. 3.发票的保管
(1)收银用完的发票存根,按发票的顺序整理好,交财务部核对,财务部检查收回和领用数量是否相符,发现缺本少页,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分店财务部收回的发票由税务会计负责整理装箱,贴上封签,依据税务局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包括发票登记本),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