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汽车旅游营地等级划分与评定(报批稿) - 图文(3)

2020-05-01 12:57

应设有功能齐全,维修全面实用的车辆维修和救援设施。

应引入具有国家一级维修资质的专业汽车维修机构进驻营地,或与其形成联动模式。 7.1.4 附属设施

7.1.4.1 环保卫生设施

应配备有专用的垃圾运输车辆。应设有专用的垃圾堆置场,并定期及时进行清理。

应设置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经处理的废水应达到GB 8988排放标准的规定才能排入水体,污水经化学处理脱水的残渣需外运至专用堆置场。

7.1.4.2 供水供电设施

应备有发电机以防临时断电,发电机有良好的维护。应建有专门的蓄水池或抽水泵设施。 7.1.4.3 通信设施

应设有公共广播设施。应设有至少5个公共电话亭,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7.1.4.4 道路设施

人行道路面应全部采用环保材料铺装。应铺设有盲人通道。应铺设有自行车专用道。 7.1.5 安全保障设施

7.1.5.1 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人员应不少于8人。 7.1.5.2 营地出入口处应设门卫,24 h在岗。

7.1.5.3 应设有视频监视系统,24 h有专人负责整个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7.1.5.4 应设有简单的医务室(急救室),配备至少2名以上的专职医务和急救专业人员。 7.1.5.5 急救药物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急救设施完好,并可以正常使用。

7.1.5.6 应与附近具有国家三乙级以上的医院形成联动模式,能及时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服务。 7.1.6 服务要求

7.1.6.1 咨询预订

应提供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的咨询和预订服务。应设有专人提供咨询预订服务。应提供营地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1.6.2 接待入住

应设有专人办理接待入住服务。应提供小件行李寄存放服务。应配有行李推车,且有3位左右的行李生,提供行李出入房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1.6.3 露营服务

应设有专人协助游客开展餐饮、宿营、休闲娱乐等露营活动。在有一定危险性的露营活动中,应能够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保险中介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1.6.4 收银结账

应设有专人办理收银结账服务。应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应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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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 XXXXX—XXXX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1.6.5 辅助服务

应设有商务中心,开通互联网服务,代售邮票,代发信件,代办传真、国际长途电话等服务。 应提供对讲机、房车、户外运动等附属装备的租赁业务。

应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导游等代订服务,以及车辆租赁、机场接送、代办护照及签证等服务。 7.1.7 经营管理

7.1.7.1 管理人员应不能少于10人,其中至少6人以上管理人员具有汽车旅游营地管理相关从业资格。

7.1.7.2 所有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7.1.7.3 应至少每周对员工进行一次常规培训业务,培训全面,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7.2 S S S S 等级 7.2.1 选址

7.2.1.1 应有一级公路直接进入或高速公路间接进入。

7.2.1.2 入口标志明显,有夜间指示,交通指引标识应按照规定设置。 7.2.2 环境

7.2.2.1 基本要求

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一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一类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838规定的Ⅲ类水要求。

7.2.2.2 外部环境

周边有可利用或可供观赏的自然风景。周边60 km范围内应有市、镇或居民点分布。 7.2.2.3 内部环境

营地内绿地比例应达到45% 。营地内建筑物80%以上应采用非永久性方式建造。木板、竹制、藤制等环保材料作为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少于60%。 7.2.3 设施

7.2.3.1 营地规模

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40 000㎡。营位总数应不少于150个,其中房车营位不少于50个,木屋营位不少于50个,帐篷营位不少于50个 。

营区设置上应与SSSSS等级相同。

年接待能力应不少于40 000人次。停车场停车位应不少于100个。 7.2.3.2 宿营区

应设有房车营位(拖挂式房车营位、自行式房车营位)、木屋营位、帐篷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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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帐篷营位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0.8 m,与地面之间应采用木板隔离,且保持10 cm左右的空间。 单个木屋营位的面积(含卫生间和门廊)应不少于30 ㎡,并应留有不少于25 ㎡左右的预留活动区域面积。营位内的装修风格、设施设备等需参照GB/T 14308中三星级酒店客房要求。

7.2.3.3 管理服务区

游客服务中心的面积应不少于250 ㎡。办公区设置相对独立,且面积应不少于120 ㎡。应至少有10个以上配套设施项目(具体配套设施项目见附录A),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2.3.4 休闲服务区

整个营区面积应不能少于5 000 ㎡。应有不小于1 800 ㎡左右的供游客进行活动的综合性露天广场。应至少拥有10种娱乐休闲项目(具体项目设施参见附录B)。

7.2.3.5 公共生活区

卫生间厕位总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并不少于30个。洁具干净卫生、布置合理,符合GB/T 18973中规定的三星级旅游厕所要求,残疾人专用卫生厕位不少于4个。

淋浴间应干湿分区,设有独立的男女更衣间及淋浴间,淋浴间独立分隔。数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24 h提供热水服务。

盥洗间应设有独立的盥洗间,24 h提供热水。盥洗间洗漱水龙头的数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

洗衣间应配备不少于5台投币式洗衣机,设有熨衣板、洗衣篮、椅子/凳子、挂钩等设施和设备,设备使用需用中英文说明,所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并使用正常。

烧烤炉的数量应不少于80个,可以提供烧烤设备租赁服务。

应配有开放式厨房,设施齐全,并提供烧烤等设备租赁服务。能够提供简单的粗加工或半成品食品,方便顾客自行加工和烹煮,设有空气消毒设施,有比较好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

7.2.3.6 汽车服务区

区域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营区。

应配置有成系统的车辆清洗和维护设施。所有用水均应采用回收循环利用的水。 应引入具有国家二级维修资质的专业汽车维修机构进驻营地,或与其形成联动模式。 7.2.4 附属设施

7.2.4.1 环保卫生设施

应配备有专用的小型垃圾运输车辆。应设有专用的垃圾堆置场,并定期及时进行清理。 7.2.4.2 供水供电设施

应备有发电机以防临时断电,发电机有良好的维护。应建有专门的蓄水池或抽水泵设施。 7.2.4.3 通信设施

应设有公共广播设施。应设有至少3个公共电话亭,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7.2.4.4 道路设施

人行道路面90%以上应采用环保材料铺装。应铺设有盲人通道。应铺设有自行车专用道。 7.2.5 安全保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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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 XXXXX—XXXX

7.2.5.1 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人员应不少于5人。 7.2.5.2 营地出入口处应设门卫,24 h在岗。

7.2.5.3 应设有视频监视系统,24 h有专人负责整个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7.2.5.4 应设有简单的医务室(急救室),配备至少1名以上的医务和急救专业人员。 7.2.5.5 急救药物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急救设施完好,并可以正常使用。

7.2.5.6 应与附近具有国家二甲级以上的医院形成联动模式,确保及时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服务。 7.2.6 服务要求

7.2.6.1 咨询预订

应提供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的咨询和预订服务。应设有专人提供咨询预订服务。应提供营地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2.6.2 接待入住

应设有专人办理接待入住服务。应提供小件行李寄存放服务。应配有行李推车,且有2位左右的行李生,提供行李出入房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2.6.3 露营服务

应设有专人协助游客开展餐饮、宿营、休闲娱乐等露营活动。

在有一定危险性的露营活动中,应能够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保险中介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2.6.4 收银结账

应设有专人办理收银结账服务。应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应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服务人员应24 h在岗。 7.2.6.5 辅助服务

应设有商务中心,开通互联网服务,代售邮票,代发信件,代办传真、国际长途电话等服务。 应提供对讲机、房车、户外运动等附属装备的租赁业务。

应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导游等代订服务,以及车辆租赁、机场接送、代办护照及签证等服务。 7.2.7 经营管理

7.2.7.1 管理人员应不能少于7人。其中至少4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汽车旅游营地管理相关从业资格。

7.2.7.2 所有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7.2.7.3 应至少每半个月对员工进行一次常规培训业务,培训全面,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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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S S S等级 7.3.1 选址

7.3.1.1 应有二级公路直接进入或一级公路间接进入。

7.3.1.2 入口标志明显,有夜间指示,交通指引标识应按照规定设置。 7.3.2 环境

7.3.2.1 基本要求

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一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一类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838规定的Ⅲ类水要求。

7.3.2.2 外部环境

周边有可利用或可供观赏的自然风景。周边100 km范围内应有市、镇或居民点分布。 7.3.2.3 内部环境

营地内绿地比例应达到40%以上。营地内建筑物70%以上应采用非永久性方式建造。木板、竹制、藤制等环保材料作为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少于50%。 7.3.3 设施

7.3.3.1 营地规模

总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0 000㎡。营位总数应不少于100个,其中房车营位不少于30个,木屋营位不少于30个,帐篷营位不少于40个。

营区设置上应与SSSSS等级相同。

年接待能力应不少于30 000人次。停车场停车位应不少于70个。 7.3.3.2 宿营区

应设有房车营位(拖挂式房车营位、自行式房车营位)、木屋营位、帐篷营位。

每个帐篷营位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0.5 m。与地面之间应采用木板隔离,且保持5 cm左右的空间。 单个木屋营位的面积(含卫生间和门廊)应不少于25 ㎡,并应留有不少于20 ㎡左右的预留活动区域面积。营位内的装修风格、设施设备等需参照GB/T 14308中三星级酒店客房要求。

7.3.3.3 管理服务区

游客服务中心的面积应不少于150 ㎡。办公区设置相对独立,且面积应不少于80 ㎡。应至少有6个以上配套设施项目(具体配套设施项目见附录A),并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7.3.3.4 休闲服务区

整个营区面积应不少于2 000 ㎡。应有不小于1 000 ㎡左右的供游客进行活动的综合性露天广场。应至少拥有6种娱乐休闲项目(具体项目设施参见附录B)。

7.3.3.5 公共生活区

可以不设置洗衣间。可以用盥洗间替代洗衣间。

卫生间厕位总量应充分满足旺季日均游客量的需求,并不少于20个。洁具干净卫生、布置合理,符合GB/T 18973中规定的三星级旅游厕所要求。残疾人专用卫生厕位应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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