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巷道扩刷作业规程(7)

2020-06-07 12:00

生产调度部门如能应安排有关部门及时排除。

15、严格贯彻执行201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二十八、第一百二十九、第一百三十八至第一百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五节 安全监测系统

一、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配备和使用:

1、队长、技术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甲烷进行不间断的监测,如有报警现象(甲烷报警点为1%)必须进行处理。

2、当班的班组长及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并把常开的报警仪悬挂在掘进工作面5米范围内,当报警时,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3、机电流动电钳工下井担负机电维修工作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在检修工作地点20米范围内检查甲烷气体浓度,有报警现象时,不得通电或检修。

二、甲烷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的配备和使用:

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迎头不大于5米的巷道内,其

报警浓度为≥1.0%CH4,断电浓度为≥1.5%CH4,复电浓度为<1.0%CH4,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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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电管理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②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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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 ②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③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7、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

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③电缆钩的悬挂间距不得超过1.5m。

8、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9、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0、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必须挂牌,工作前进行验电、放电,严禁带电作业。

11、存在下列问题的电气设备及五小电不得下井使用: ①防爆结合面锈蚀、划痕超过规定。

②绝缘坐破裂导致接线柱松动,接线柱变形或螺纹滑扣。 ③导电螺栓、螺母锈蚀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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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喇叭嘴不配套或断裂、缺损。

⑤开关本体与外壳不配套,转盖与外壳不配套、缺手把或转动不灵活,开关内腔上方导电螺栓与接线鼻连接不牢。

⑥开关的机械闭锁失效。

⑦开关内缺电源隔离罩、电源危险牌、防尘罩。 ⑧开关底托架断裂或固定不牢。

⑨没有经过指定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出具的防爆合格证;随有合格证但检验期超过6个月或没盖检查员编号章。

⑩电机风翅处的护罩与电机外壳固定不牢。

12、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整合格,不得锈蚀。

13、机械部分的主要连接部件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应使用防松螺母(备帽)或其它防松装置。电气部分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应有防松装置,弹簧垫圈应紧靠螺母安设。

14、同一部件的紧固件(包括平垫、弹簧垫)规格应一致。 15、螺母拧紧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垫圈或螺母来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16、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者为失爆:

①外壳有裂纹、开焊、变形长度超过 50 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 ②使用未经部指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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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

④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

⑤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 ⑥防爆电机接线盒缺内隔爆绝缘座。

⑦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

17、电缆引入装置接线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

18、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综合保护开关,风电闭锁等安全保护装置,自动停电时,待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再人工送电。

19、各低压操作信号打点器都必须使用防爆按钮,严禁明电操作。 20、各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按时进行注油检查维修,以保证设备良好运行。

21、电气设备与轨道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7m。

22、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23、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必须标有“MA”标志。

2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

25、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26、电缆杜绝明接头,需设接头时,必须用金属的接线盒,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现象。

27、作业所使用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必须有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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