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3)

2020-06-07 15:45

5 生活垃圾焚烧厂

5.0.1 生活垃圾焚烧厂是指用焚烧技术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场所,一般在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后有足够可供燃烧垃圾的城市进行建设,当城市周边缺乏垃圾卫生填埋场地时也可进行设置。由于垃圾焚烧后可供发电和供热,最终处理垃圾量大为减少,在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允许时应提倡设置垃圾焚烧厂。 5.0.2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边缘或以外的主导风向下侧。

5.0.3 用地指标:综合指标为50~200m2/t·d,并不应小于1hm2。 5.0.4 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在厂区内应不小于10m。 5.0.5 垃圾焚烧一般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和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地区。设置时应保证对所排出的废气进行防污染处置和对废渣进行分类处理,并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6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6.0.1 一般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分为垃圾收集点、垃圾站和垃圾转运站,前两者仅是垃圾中间收集设施,后者是具备收集与处理功能的环卫设施。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垃圾转运站服务功能的完善,一般不提倡设垃圾站,而应由垃圾收集点直接将垃圾通过专用车辆运输送往垃圾转运站进行处理,以减少二次污染和最大限度缩小垃圾站设置过多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淘汰原已设垃圾站而改为垃圾收集后直接送到垃圾转运站进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应满足城市卫生环境、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要求。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其处理处置设施选址应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 6.0.2主城区及市域内大、中、小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6.1的要求

表6.1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 >450 150~450 50~150 <50 用地面积(m) >8000 2500~10000 800~3000 200~400 2与相邻建筑间距(m) >30 ≥15 ≥10 ≥8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 ≥8 ≥5 ≥3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圾转运量可按附录B公式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运转站并可跨区设置。

对于无法满足卫生防护间距的转运站,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市区内设置的垃圾转运站的装、卸作业应设置在室内完成。 6.0.3 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

3 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6.0.4 垃圾转运站设置

在垃圾收运方式确定后,按其服务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以每人每天0.8—1.8kg的垃圾量确定转运站用地规模,当服务范围内公建较多时应增加流动人口的垃圾量来控制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6.0.5 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站设置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垃圾站设置为多个垃圾收集点服务的中间设施,一般不宜设置垃圾站而应由垃圾收集点直接将垃圾运往转运站进行处理。

6.0.6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所有医疗机构均应设置密闭的医疗垃圾容器,采用密闭的医疗垃圾收集车统一收运,进入统一设置的医疗垃圾处理设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0.7 镇、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根据当地垃圾的产生量和距垃圾填埋场的距离参照本标准执行。一般宜村收集,镇(乡)运输和区县集中处理。条件较好的镇、乡宜联合设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

7 水上垃圾收集及处理

7.0.1 一般规定

主城区和市域范围内大、中、小城市面临江河湖泊时,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垃圾码头的设置标准应以该地区历年来产生的水上垃圾量为依据进行论证后设置。垃圾收集码头当未进行论证时可暂按160米长岸线进行控制。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时,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协调。 7.0.2 用地标准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置15~20m2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绿化隔离带。

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上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 7.0.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岸线,详见附录C。

8 公共厕所设置

8.0.1 主城区及市域内大、中、小城市各类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按表8.1中规定执行。

表8.1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 (m/座) 60~100 除开发强度很低的区域外一般宜取密度的高限。 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公共设 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2城市用 地类别 设置密度 (座/km) 2设置间距 (m) 建筑面积 (m/座) 2备 注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注:1.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 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 m。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8.0.2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建筑物自身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厕所不计入)。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2

8.0.3 当开发建设标准小于1km时,应按以下标准设置公共厕所。


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光谷八小团辅活动方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