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4)

2020-06-07 15:45

1 开发建设用地中公共设施用地大于或等于15 ha、30 ha、45 ha、60ha时,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2个、3个和4个公共厕所。

2 开发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大于或等于25 ha、50 ha、75 ha时,应至少设置1个、2个和3个公共厕所。

3 开发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超过50 ha时,应至少设置一个公共厕所。 4 几家共同开发建设用地中达到上述标准时应按控规决定的位置设置公共厕所。

5 设置间距和建筑面积标准仍按表7.1中规定执行。 8.0.4 选址规定

1 公共厕所应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 新规划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 m宽绿化隔离带。 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易于识别的便捷的单独出入口全天开放。

4 公共厕所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宜合建。

5 主城区内中心区公共厕所的设置形式宜以附属式为主。

6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老城区内位于边缘地带的绿地,新城区内大于1ha的城市绿地内宜设置公共厕所,厕所的设置原则为以地下式和浮土建筑为主。

7 城市公厕如不沿道路沿线设置时,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地段,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0.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用地或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中含有公厕规划用地时,应按规划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8.0.6 建筑标准规定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大于等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人行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大于等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大于等于三类标准。

9 车辆清洗站及洒水车供水器

9.0.1 主城区和市域内的其他城市应在车辆进城的城郊结合部设置车辆清洗站,其用地规模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决定,一般宜为1000~3000 m2,并应设置3—5个临时停车位。

9.0.2 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应设置车辆清洗站。其最小面积应保证3—5个车位,严禁在公共场所占地及占用人行道进行清洗。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及交叉口,并宜与城市加油站以及停车场合并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为0.9~1.2km。设置标准在老城区根据用地情况参照执行,在新城区以间距3-5km控制为宜。 9.0.3 清洗站内污水应经除油沉沙处理后,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9.0.4 环境卫生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相关要求。供水器宜设置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00米。

10 环卫车辆停车场及保养场

10.0.1 主城区内各区,市域范围内大城市内各区,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应设置独立的环卫车辆停车场和保养场。 10.0.2 用地标准

其环卫车辆停车场设置标准一般为2.5辆/万人,用地面积按150 m2/辆选取。 10.0.3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通向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机动车辆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4.5 m;非机动车道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 m,净高不得小于3.5 m。

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得小于12 m×12 m,非机动车回车场地不小于4 m×4 m,机动单车道尽端式道路不应长于30 m。

1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11.0.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地标准见表11.1。

表11.1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地标准表

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 用地规模 310~470 万人指标(m 2/万人) 备 注 建筑面积 160~240 修理工棚面积 120~170 1/1~5 注:1.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区的人口数量。 2.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时取下限。 11.0.2 设置标准

老城区用地紧张时,可适当降低用地标准,并采用与其他设施合建,分别隔离使用。新区规划中宜采用5万人标准单独设置,宜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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