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4)

2020-12-22 08:19

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四险和医疗业务系统接收、审核后处理。 特别提示:申报企业版报盘文件后,单位须于次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网上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收入

( 一) 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5日到4月22日。

( 二) 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已办理过“四险”和医疗缴费中断的人员可勾选“减员标识”不再申报缴费工资,单位须录入本单位所有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后才可提交。

(三) 参保单位于提交次日查询缴费工资申报结果,对于申报不成功的人员可查询不成功原因并重新申报。

(四) 参保单位在查询反馈结果同时可定制查询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于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如反馈结果存在此类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特别提示:如定制查询出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或通过企业版及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等方式办理缴费工资申报。

(五)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所有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后,可查询并打印办理成功人员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盖章后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六、网上申报职工补缴

(一) 网上申报系统职工补缴申报时间为:

1.每年3月份为1日至14日,其他月份为全月均可办理。

2.系统特殊维护期间不可使用,具体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

(二) 网上申报补缴模块可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补缴业务。

(三) 参保单位须认真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须知》,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需补缴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确认补缴人员的补缴险种及补缴起止月。

(四) 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步:录入补缴明细并提交。

第二步:提交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如果补缴明细通过系统校验,可预览补缴金额并确认提交,确认提交后补缴明细不可修改;如未通过系统校验,需要查询申报失败原因,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申报。

第三步:补缴金额确认提交后,可于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反馈不成功的人员需重新申报,反馈成功的人员须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包含历年补缴,则须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只包含当年补缴,则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或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并现场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第四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后,须于打印次日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

(五) 通过网上申报办理补缴业务的,须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报表日期自然月的14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毕补缴业务的缴费手续。

(六) 出现以下情况,申报的补缴记录作废:

1.未按第五条中规定时间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业务。

2.因补缴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补缴不成功的。

特别提示:此项功能暂不提供,具体开通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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