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