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3.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中层干部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领导干部或中层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责直接领导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一)需责任追究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党政班子审查处理。
(二)纪检组在查办案件时,除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人是否有责任。凡有责任的,报经党政班子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并调查。确需责任追究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究,并向纪检组写出书面报告。
(三)纪检组要加强对廉政建设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追究的,按查办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