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1C-006 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11)

2020-12-22 09:34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

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

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还应按照《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1)进行核查。

监督复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2个人日。

4.5.3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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