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 常委会也可以修改上述法律,但不得抵触,且全国人大有权实施监督,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修改。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1)选举: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决定:
国务院总理(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提名)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3)罢免:
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1)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一、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
1、提出议案。
◎ 主体:
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
4、公布法律。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1、出席、发表意见、参与表决。
2、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人身特别保护权。
1)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