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解析)(6)

2020-12-24 21:47

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选项ABCD正确。

17、某研究中心接受某公司委托研究一种药物。该研究中心邀请某大学一起进行研究。该研究中心指派的王某和该大学指派的冯某共同对所开发药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若不存在任何涉及专利权利归属的约定,则该药物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

A、该公司

B、该研究中心

C、该研究中心和该大学

D、王某和冯某

答案:C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选项C正确,王某和冯某属于职务发明。

18、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一件由两个申请人共同提出的PCT国际申请。下列哪些情形将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不能作为国际申请日?

A、申请是以英文提出的

B、共同申请人之一不是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

C、未按规定填写关于优先权要求的声明

D、未按规定方式写明申请人的姓名

答案:D

解析:

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1)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符合下列要求为限:(i)申请人并不因为居所或国籍的原因而明显缺乏向该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ii)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iii)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a)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b)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c)按规定方式写明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d)有一部分表面上看象是说明书;(e)有一部分表面上看象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2)(a)如果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认定该申请不符合(1)列举的要求,该局应按《细则》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b)如果申请人按《细则》的规定履行了上述的要求,受理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3)除第64条(4)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符合

(1)(i)至(iii)列举的要求并已被给予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一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4)国际申请符合(1)(i)至(iii)列举的要求的,即相当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称的正规国家申请。

英文和中文是果汁局的规定语言,选项A的申请之日可以作为国际申请日;

选项B有一个人是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即满足了(1)(i)的要求,选项B的申请之日可以作为国际申请日;

选项C不是确定国际申请日的必要条件,所以选项C的申请之日可以作为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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