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0-12-24 22:55

咸阳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咸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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