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7)

2020-12-24 22:55

咸阳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咸阳市市级机关全员大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咸组发 [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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