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培训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第二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