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单位举办培训,一般不得下延至街道办、乡镇及以下。
第十二条市级各单位安排培训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分别与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联合发文安排,培训组织工作以各单位为主体,培训结束后,参训学员培训学时数计入干部年度培训总学时数,联合发文作为报销培训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如确需赴外地培训,也需要选择外省(市)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