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
3.1 设计基本参数
3.1.1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根据防护目的和保护对象确定。
3.1.2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表3.1.2
┌──┬────────────────────────┬────────┬─────┐ │防护│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 │持续喷雾 │ │目的│(L/mm·m^2) │时间(h) │ │ ├──┼────────────────────────┼────────┼─────┤ │灭 │固体火灾 │15 │1 │ │火 │ │ │ │─────┬──────────────────┼────────┼─────┤ │ │液体 │闪点60~120℃的液体 │20 │0.5 │ │ │火灾 │ │ │ │ │ │ │闪点高于120℃的液体 │13 │ │ ├──┼────────────────────────┼────────┼─────┤ │ │电气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 │ │火灾 ├──────────────────┼────────┼─────┤ │ │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 │ │ │ ├──────────────────┼────────┼─────┤ │ │ │电缆 │13 │ │ ├──┼─────┴──────────────────┼────────┼─────┤ │防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 │护 ├───┬────────────────────┼────────┼─────┤ │冷 │甲乙丙│直径20m以下 │6 │4 │ │却 │类液体├────────────────────┼────────┼─────┤ │ │储罐 │直径20m及以上 │ │6 │ │ ├───┴────────────────────┼────────┼─────┤ │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9 │6 │ └──┴────────────────────────┴────────┴─────┘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 35MPa; 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60s; 用于其他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300s。
3.1.5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5.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1.5.3 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6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灌装间、装卸台、泵房、 压缩机房等的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
3.1.7 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面积确定。
3.1.8 开口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液面面积确定。
3.2 喷头布置
3.2.1 保护对象的水喷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 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按本规范式7.1.1和式7.1.2计算确定。其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