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2 雨淋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4.0.6.3 应设泄水阀、排污口。
5 给水
5.0.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 工厂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用水量。
5.0.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取水设施应采取防止被杂物堵塞的措施,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给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6 操作与控制
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 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当响应时间大于6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
6.0.2 火灾探测与报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0.3 火灾探测器可采用缆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 空气管式感温火灾探测器或闭式喷头。当采用闭式喷头时,应采用传动管传输火灾信号。
6.0.4 传动管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25mm。 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5m。
6.0.5 当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较大或保护对象的数量较多时, 水喷雾灭火系统宜设置多台雨淋阀,并利用雨淋阀控制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6.0.6 保护液化气储罐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 除应能启动直接受火罐的雨淋阀外,尚应能启动距离直接受火罐1.5倍罐径范围内邻近罐的雨淋阀。
6.0.7 分段保护皮带输送机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除应能启动起火区段的雨淋阀外,尚应能启动起火区段下游相邻区段的雨淋阀,并应能同时切断皮带输送机的电源。 6.0.8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6.0.8.1 选择控制方式;
6.0.8.2 重复显示保护对象状态;
6.0.8.3 监控消防水泵启、停状态;
6.0.8.4 监控雨淋阀自、闭状态;
6.0.8.5 监控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
7 水力计算
7.1 系统的设计流量
7. 1. 1 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P (7.1.1) 式中 q--水雾喷头的流量(L/s); P--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取值由生产厂家提供。 7. 1. 2 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s·W/q (7. 1.2) 式中 N--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 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m2) W--保护对象的设计喷雾强度(L/min.m2) 7. 1. 3 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j 1
60qi
i 1,n (7. 1.3)
式中 Qj--系统的计算流量(L/s)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数量;
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Pi(MPa)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