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确保工程设计质量,我国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了《机械工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JBJ35-2004)、《轻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深度规定》(QBJS5-2005)、《轻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内容深度规定》(QBJS6-2005)、《轻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编制内容深度规定》(QBJS34-2005);建设部先后发布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4]16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国家粮食局发布了《粮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LS/T8002-2007)等等。这些文件对本行业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组成和要求进行了比较全面、详细和系统的规定,值得本环境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时参考和借鉴引用。 5 编制技术路线
5.1 编制法律依据
本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等。
5.2 编制原则
编制本标准采用的原则为:以GB/T 1.1 和GB/T 1.2 系列标准为基础,参考建筑、市政等行业文件编制要求编写规范,遵照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政策、标准及其规划,以及各类环境工程的特点进行编制。本标准为我国首次制定,编制过程中要重标准的科技含量,提高标准的统一化、系统化和通用化的标准化水平,确保标准在将来应用中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实用性。注重标准的安全性,指导设计文件在编制过程中贯彻污染预防为主的设计思想。
5.3 制定技术依据
本标准主要采用的技术依据为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遵循国内外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要求,本次标准制定充分考虑与国家标准的协调问题,并趋向与国际标准接轨,在遵照国家在工程设计方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不同环保领域的特点进行编制。
5.4 本标准的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本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范围订为项目建议书获批准立项后,需执行环境影响评审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