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6.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工程初步设计和环境工程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设计文件要求,具体适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噪声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工程以及污染场地生态修复工程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技术文件的编制。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编制方案设计(即可行性研究)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等术语的定义、《环境工程技术分类与命名》(HJ496-2009)中有关的工程分类命名、《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HJ 526-2010) 中对环境工程技术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标准的构成、条文的编排和条文的写法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中关于噪声污染控制设计文件的编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4]年16号)中关于水污染控制中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年216号)中关于配套土建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轻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QBJS 5-2005)、初步设计(QBJS 6-2005)、施工图设计(QBJS 34-2005)编制内容深度规定的有关结构、条文编排和写法。
6.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定义引自《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环境工程技术分类与命名》(HJ496-2009)加以补充而制订的;由于环境工程旨在改善环境质量,为了与工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区别,都冠以环境工程。其中,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补充了环境规划符合性。“单位质量污染物处理综合能耗”为本标准为适应各类环境工程不同形态污染物单位质量处理综合能耗而对原统计单位改革制订的。
6.4 总体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方案设计(即可行性研究)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