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利诉程洛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

2020-12-29 23:30

刘晓利诉程洛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北民一初字第16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刘晓利,女。

委托代理人陈大庆,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洛萍,女。

委托代理人连保平(系被告程洛萍的丈夫),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1-2层)。

代表人陈静,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巧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晓利诉被告程洛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大庆、被告程洛萍的委托代理人连保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刘晓利申请追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 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本院通知阳光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大庆、被告程洛萍的委托代理人连保平、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巧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晓利诉称,2008年12月13日7时58分左右,被告程洛萍驾驶豫EB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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