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收入的证明,误工费应按13231元/年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应按在人民医院住院5天计算;因无定损报告,原告提供的仅是收据,不是正规发票,对原告的车损不予认可;交通费过高,由法院酌定;对中医药学校附属医院的住院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阳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12月13日7时58分许,被告程洛萍驾驶豫EB2860号轿车沿彰德路由北向南至灯塔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2008年12月17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交[2008]第*44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洛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到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腰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于2008年12月17日出院,住院5天,住院医疗费已由被告程洛萍支付完毕。安阳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近期多卧床休息,有头痛伴呕吐等不适随时复诊。2008年12月24日,原告到安阳市人民医院复诊,支付门诊费81.6元。2008年12月29日,原告又到安阳市中医药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于2009年1月5日出院,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382.70元。2009年1月5日,原告到安阳市人民医院复诊,支付门诊费6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票面金额为200元。原告提供的雅利奇电动车售后服务中心的收款收据上的修车费用为195元。
原告是安阳市殷都区祥和烟酒副食经营部职工,该经营部证明其每月工资1350元。原告的丈夫杨晓冬是安阳市党政综合办公楼管理处员工,该管理处证明其每月工资1500元。
豫EB2860号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程洛萍。被告程洛萍为该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本院认为,被告程洛萍驾驶豫EB2860号轿车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程洛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